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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3:4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民國 102 年 01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
       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
           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
           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
           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
           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
           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
           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
           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
           明書。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
           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
           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
         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
         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高級中學、職業學校或
         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
         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
         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
           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
         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
         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十三、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含推廣教育課
         程),成績及格,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四、符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
         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

第 二 條之一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
        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
            退學二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
            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
            分以上,因故未能畢業,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
            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
            三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
            退學二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
            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
            三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
            退學二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
            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四)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
            十學分以上,因故未能畢業,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
            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四、大學學士班(不含空中大學)肄業,修滿二年級下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
          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專科畢業程度及格證
          明書。

        六、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
            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
            試及格。

        七、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後,從事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二)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後,從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八、年滿二十二歲、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證書或已
          修業期滿者,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
          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
       正施行後,本標準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修
       習前項第八款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之限制。

第 三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
       入學考試:

       一、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
         學或休學,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
         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
         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含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
         年課程,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
         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
         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者,比照二年制
         專科學校辦理。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
         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
           及格。

       六、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曾
         從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第 四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
       入學考試:

       一、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不含
         論文),因故未能畢業,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附
         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提出相當於碩
         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
         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或休學證明書,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經有關專業
         訓練二年以上,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
         以上,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
         相關工作六年以上,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
           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由各大學自行認定;其
       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第五款所定與所報
       考系所相關工作,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 五 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
       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
       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
       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
       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
       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
       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
       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
       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
       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
       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
       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
       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
       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二條之
       一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
       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
       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
       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證件及成績
       證明、前項香港、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
       文憑及歷年成績單,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
       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
       構驗證。

第 六 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
       日,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
         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
         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
         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
         止日為止。

第 八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