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3:3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實施戶外教育要點
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國民小學及國民中
  學戶外教育理念,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二)國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部與國
   民小學部(以下簡稱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
 (三)與本署合作進行國民小學、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小)戶外教育
   之社會、文化、自然與環境教育之機關與公立機構(以下簡稱各機
   關(構))。

三、依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基準,規定如下:
 (一)戶外教育資源整合及推廣:每地方政府每學年新臺幣(以下同)一
   百萬元,加上非偏遠之公、私立國中小(以申請當年度二月份教育
   統計資料為準)校數乘以八千元為補助額度上限。
   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及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每校以補助三
   萬元為原則,並以六萬元為限。除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視需要
   準用下列規定申請者外,地方政府主管學校之申請條件如下:
  1、地方政府應成立戶外教育地方推動小組,成員包括教育行政機關
    代表、學校代表、學者專家、國教輔導團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
    並定期召開會議。
  2、地方政府應辦理戶外教育補助說明會、審查會、成果發表會、增
    能研討、專業學習社群及其他相關事項。
  3、地方政府應推動與其他地方政府、學校與各機關(構)之戶外教
    育策略聯盟;其機關(構)包括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經濟部
    環境教育園區或觀光工廠、文化部文化機構、交通部國家風景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
    局自然教育中心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戶外教室、農村再
    生社區與休閒農業區等。
  4、地方政府應建置並維護戶外教育資源網絡平臺,累積戶外教育路
    線規劃及活動課程設計。
  5、學校實施戶外教育:
   (1)地方政府應訂定審查流程及審查指標,並提供學校申請補助經
     費之審查規定及審查分配結果;其審查指標得包括與學校課程
     結合之相關性、活動目標、教學活動設計、活動人員規劃、補
     助經費之運用、是否運用當地或其他地方政府發展完成之成果
     進行戶外教育、是否符合優良戶外教育活動(包括場域)及其
     他相關事項。
   (2)地方政府審核學校補助經費時,除應以非山非市學校或非偏遠
     地區經濟需要協助學生為多數之學校優先外,對於學校結合課
     程安排教學體驗活動至下列場域進行戶外教學活動者,得優先
     補助:
    A、漁市、海港、農場、牧場、休閒農業區、生態中心、自然教
      育中心、國家公園等地:農、林、漁、牧戶外體驗活動。
    B、運動場地設施:觀賞運動競賽或體育表演,或體能體驗活動
      。
    C、藝文館所:觀賞藝文建物、展覽及表演,或創作體驗活動。
    D、各類災害重建區:防災教育、環境教育、生態教育等課程。
    E、臺灣十八處世界遺產潛力點:欣賞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進
      行落實世界遺產概念扎根基礎教育,培養鄉土意識與國際觀
      。
    F、其他符合戶外教育優質探索體驗之場所:進行各類戶外教學
      活動。
   (3)補助申辦學校之經費,得依序用於家境清寒學生參加費用、遴
     聘師資鐘點費、交通費、材料費、門票、膳費及其他必要之費
     用。
 (二)學校辦理推展優質戶外教育路線:
  1、以本署提供名冊所列學校及地方政府推薦所主管學校申請為限。
  2、地方政府按所轄校數分三級:二百零一校以上者,為第一級,推
    薦校數以十五校為限;一百零一至二百校者,為第二級,推薦校
    數以十校為限;一百校以下者,為第三級,推薦校數以八校為限
    。
  3、以具多年經驗或豐富成效學校為優先,並應透過學習路線展現優
    質戶外教育課程,回應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精神,供其他學
    校參與觀摩,同時整合社區資源及融入地方創生精神。
  4、每校最高補助三十五萬元,其中資本門經費以百分之四十為限。
  5、地方政府申請補助計畫,應包括規劃之路線與課程內容、在地社
    區資源之連結、參與學校之申請方式、審查參與學校之基準及經
    費協助項目。
 (三)戶外教育自主學習課程:發展並實施跨區域住宿型戶外教育自主學
   習課程,呼應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校訂課程之精神,持續透過
   多元且開放的學習模式,促進學生問題解決、溝通與團隊合作能力
   之培養及發展環境素養與地方情感之目標;其補助基準如下:
  1、每案補助三萬元,每一校每學年上限為四案,每一地方政府按所
    轄校數分三級,二百零一校以上者為第一級,以補助二十五校為
    限;一百零一至二百校者為第二級,以補助二十校為限;一百校
    以下者為第三級,以補助十校為限。參與學生數以三十人為原則
    ,並得視學校規模及特性,以「班級」、「班群」或「學年」為
    申請單位。倘有特殊情形者得採「跨年級」方式辦理。
  2、計畫內容應包括之事項:理念與目的、學校本位課程之內涵、與
    現有課程連結、師生互動情形說明、戶外教育自主學習課程實施
    計畫及安全風險管理機制。
  3、補助申辦學校之經費,依序使用之項目:家境清寒學生參加費用
    、代課(鐘點)費、講座鐘點費、遴聘師資鐘點費、印刷費、交
    通費、場地費、住宿費、保險費、材料費、門票、膳費及其他必
    要之費用。
 (四)辦理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進行社會、文化、自然及環境之戶外教育
   課程:教育部所屬館所或與本署簽署合作備忘錄之各機關(構),
   以跨部會戶外教育場域辦理相關主題之戶外教育課程者,優先予以
   補助,每案以補助三十萬元為限,本署總補助金額,以一百五十萬
   元為限;其計畫內容及補助項目如下:
  1、計畫內容:包括活動目標、教學活動設計、活動人員規劃、執行
    期程、預期效應及其他。
  2、補助列項目:家境清寒學生參加費用、師資鐘點費與交通費、材
    料費、門票、膳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四、地方政府申請補助,應擬具申請補助計畫,就其主管之學校列冊,向
  本署提出;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或各機關(構)申請補助,應擬
  具計畫,逕向本署提出。
  本署受理前項申請後,得組成審查小組,就地方政府及國立學校附設
  國民中小學申請案審查之;必要時,得請申請人修正計畫內容;本署
  就各機關(構)之申請案,依申請之個案審查之。
  申請案經本署審查通過,核定其計畫及補助金額後,應通知申請人。

五、依本要點請領補助、核撥及結報,除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其他規定如下:
 (一)經費請撥:
   經費於本署核定後,採分期撥付,第一期撥付核定金額之百分之六
   十,第二期撥付核定金額之百分之四十;均應檢附本署補助經費請
   撥單申請撥付,且已撥經費執行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完成前一
   學年度校外教學計畫應經核結後,始得撥付經費。
 (二)辦理經費核銷時,應繳交書面成果報告及電子檔各一份。
 (三)補助比率:
  1、地方政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署經費
    編列情形,就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屬第一級者
    ,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七;第三級者
    ,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百分之
    九十。
  2、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全額補助。
  3、各機關(構):最高補助比率,以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為限。
    但為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或年度重點工作辦理之活動,經本署核准
    者,不在此限。
 (四)注意事項:
  1、本計畫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
  2、補助基準,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
    天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3、本要點所定補助經費之申請、請撥及核銷,其內容有虛偽不實者
    ,不予補助;已核定者,予以撒銷;已撥款者,以書面行政處分
    通知限期返還;並得依相關法規規定懲處。
  4、補助對象應依計畫執行;其執行項目期程變更,得由學校循校內
    行政程序辦理。涉及計畫項目或辦理地點變更者,學校應於事前
    報知各該主管機關,倘為重大變更事項,地方政府或各機關(構
    )應事先函報本署。
  5、受補助對象違反計畫、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署得廢止全
    部或部分補助處分;已撥款者,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全
    部或部分補助款。

六、因本要點補助而研發或產生之教材、影片及成果資料等應推廣分享,
  並無償授權本署於非營利目的之政策宣導及公共推廣使用。

七、地方政府對所屬學校應盡監督輔導之責,成果發表會亦應請受補助實
  施戶外教育縣市及學校參與研討報告,以收互相砥礪成長之功效。本
  署得邀請學者、專家,不定期前往訪視受補助地方政府及國立附設國
  民中小學,受補助地方政府及申辦學校有關人員,應積極參與本署辦
  理之全國性成果發表會,配合提供資料及實施情形,其辦理成效列為
  次學年度經費補助之參考。

八、地方政府及學校,應視各項執行成效,依權責給予承辦人員及參與教
  師敘獎鼓勵。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