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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8:2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停車場收費暨管理實施要點
民國 97 年 10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宗旨: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維護館區行車秩序,
    提供參觀及遊園來賓停車上之便利,並發揮停車場之高使用率,提昇
    停車服務水準,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本館停車場種類及數量:
(一)北區地下停車場:可停放小客車三五三輛(包括八個身心障礙者專
      用停車位)。
(二)北區大客車停車場:可停放大型車四二輛。
(三)南北區員工停車場:可停放小客車一六九輛(包括十一個貴賓停車
      位與五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四)南區科教中心停車場:可停放小客車一二四輛(包括四個身心障礙
      者專用停車位)。
(五)南北區機車停車場:可停放機車腳踏車三二五輛(包括七個身心障
      礙者專用停車位)。


三、開放停車時間:
(一)南北區員工停車場全日開放,其餘每日上午七時至下午二十四時開
      放。
(二)遇有安全維修及法令規定或其他特殊事由,部分停車場必須暫停開
      放、延長或縮短開放時間時,另行公告。


四、計費:
(一)一般計費:北區地下停車場,憑計時卡計時收費每小時新台幣二十
      元,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大客車停車場,每次收費六十元,團
      體憑預約證明免費。科技教育中心停車場,每次收費三十元,機車
      及腳踏車停車每次十元(計次收費者均以當日為限)。
(二)優惠計費:本館地下停車場於夜間閉館後以下列方式回饋:
      1.民房受損戶接受修護費用協調成立者,優惠時間為每日十八時至
        次日八時,優惠價格為每月八百元。
      2.其他適用對象之優惠時間為每日十八時至次日八時,優惠價格為
        每月壹仟元。
    優惠停車以使用一七七個車位以下為原則,如果申請車位超過限額,
    將依申請先後順序辦理;上述優惠實施期限為八十六年九月至九十四
    年九月底止(八年)。


五、免費停車:
(一)員工自用小客車(限停員工停車場)及機車。
(二)協助本館宣傳及前來採訪之記者座車,憑記者證申請免費停車。
(三)身心障礙者親自駕駛之車輛(須將身心障礙手冊、行照、駕照等影
      本,置於駕駛座上方以資識別)。
(四)執勤中之警備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車。
(五)公務車及領有經本館核發指導證者。


六、收費方式
(一)地下停車場:車輛採出場繳費,駕駛人可選擇在場內全自動收費站
      繳費或至出口計價電腦處繳費均可。
(二)大客車停車場、南區科教中心停車場:車輛採入場繳費,車輛進場
      時掣據交車輛使用人收執並憑據出車。
(三)機車停車場:機車、腳踏車採入場繳費,車輛進場時,掣據交車輛
      使用人收執並憑據出車。


七、停車注意事項:
(一)員工停車場:限停員工、合作社人員、洽公人員等車輛。
(二)持用員工停車證(指導證)者,由守衛人員驗證放行。
(三)員工停車證(指導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如有發現轉借他人使用
      ,則收回。
(四)停車證(指導證)須黏貼或置放於車前大玻璃上易辨認處。
(五)凡進入本停車場之車輛應減速慢行,並遵行方向指標之指示行駛及
      停放車位,違者本停車場管理員得予制止,制止不聽者,得予拖吊
      處理。
(六)凡損壞本停車場設備者,車主應負責賠償一切修護費用及其他所有
      損失。
(七)本停車場禁止場內洗車、及隨地丟置廢棄物及賭博等行為。
(八)停車場只供停車使用,個人財物及車輛遺失、毀損及發生不可抗拒
      之天災時,本館概不負賠償責任。
(九)逾三日未領之車輛,停車場應依相關法規處理。
(十)優惠停車票,於有效期間內使用,禁止塗改或轉讓,違者一年內不
      得享有停車優惠;若有毀損或遺失應自行負責。
(十一)請妥為保管停車票券,憑票券出車,若有遺失,憑行車執照及身
        分證件至停車場辦公室取得證明後,再至出口票亭辦理繳費離場
        ,計時停車費用得自開放時間七時起計算。


八、停車場及停車位由管理員負責管理,管理員並負責指導停車場清潔維
    護工作。


九、為維護停車場內之安全,由停車場管理員不定時巡迴查察,駕駛人應
    遵守其指示;若有發生火災之虞,必要時得採取一切手段,以確保公
    共安全。


十、停車場內不得有廣告或其他商業行為,違反者得將該車移至其他處所
    依相關法規處理。


十一、本實施要點之收費管理,必要時得採外包(公有民營)方式辦理,
      以節省人事管理費用。


十二、本實施要點經館務會報通過,簽請館長核示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