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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6:1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園輔導計畫作業原則
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本原則依幼兒園輔導計畫訂定之。

二、目的:

 (一)建立具體明確之輔導目標,逐步提升幼兒園教保服務品質。

 (二)建立權責明確之輔導架構,提升輔導效能。

 (三)建立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專業發展之支持系統。

三、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健全教保輔導團功能: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達成發展教保特色與支援學前教保服務及
    符合資源不重複利用之原則,規劃並研提學年實施計畫。

  2、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計畫之額度,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
    萬元。

 (二)基礎輔導:

  1、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輔導園數核定補助額度,核定基準如
    下:

   (1)園數達十五園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2)園數為十六園至三十園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3)園數為三十一園至五十園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2、每一幼兒園以申請一學年,輔導次數以三次為限。

 (三)專業發展輔導:

  1、業務費: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專業發展輔導計畫內容,每年
    最高補助業務費新臺幣十萬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
    本署)並得視實際情況及輔導園數調整補助額度。

  2、輔導經費:每園每年輔導次數至少八次,在園總輔導時數不得少於四
    十小時,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但離島及原住民地區之幼兒
    園,每園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四)支持服務輔導:

依「國民教育幼兒班(以下簡稱國幼班)」分布區域範圍及園(班)數等情況
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項目:

  1、業務費: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

  2、配置巡迴輔導員之費用:

   (1)專任巡迴輔導員:每名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七十萬元。

   (2)兼任巡迴輔導員: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3、巡迴輔導教授輔導費:依相關規定支應輔導鐘點費、出席費、交通費
    及住宿費。

 (五)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及本署相關規
   定辦理。

 (六)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
   殊需要調整補助額度。

五、補助項目:經費之編列應依本原則與本署相關規定辦理,其補助項目如下
  :

 (一)健全教保輔導團功能:支應教保輔導團團員參與本署舉辦之增能研習課
   程及輔導推動小組會議之差旅費、辦理適性教保訪視工作之代課費、教
   保輔導團團務運作相關費用及雜支。

 (二)基礎輔導:支應教保輔導團團員輔導期間代課費、差旅費、成果報告印
   刷費及雜支等。

 (三)專業發展輔導:

  1、業務費支用項目:辦理專業發展輔導說明會相關費用、參與本署舉辦
    輔導計畫相關說明會及督導幼兒園執行輔導計畫之差旅費、成果報告
    印刷費、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及雜支等。

  2、輔導經費支用項目:

   (1)輔導鐘點費: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元,每次最高以六小時為限。

   (2)膳食費:輔導人員之誤餐費。

   (3)交通費:實報實銷,僅支應高鐵標準廂、火車、客運或捷運之費
     用。但輔導幼兒園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得依實際需求申請機
     票及船票之費用。

   (4)住宿費:輔導幼兒園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始得申請。

   (5)印刷費。

   (6)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

  3、第一年參與專業認證輔導之幼兒園另補助購置教學設備之經費,最高
    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四)支持服務輔導:

  1、業務費支用項目: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幼班相關業務所
    需經費,並得支應國幼班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
    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等必要支出。

  2、巡迴輔導教授之支用項目:

   (1)輔導鐘點費: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元,每次最高以六小時為限。

   (2)出席費: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規定辦理。

   (3)交通費:支應巡迴輔導教授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關會
     議、參訪或研習之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辦
     理。

   (4)住宿費:支應巡迴輔導教授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關會
     議、參訪或研習之住宿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辦
     理。

   (5)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

  3、配置巡迴輔導員之費用:

   (1)專任巡迴輔導員:

     甲.聘請代理代課教師之費用(含薪資、勞健保費、勞工退休金或離
      職儲金、年終獎金等)。

     乙.差旅費:支應專任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
      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用,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之規定辦理。

   (2)兼任巡迴輔導員:

     甲.支應兼任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關會議、
      參訪或研習之代課費用。

     乙.差旅費:支應兼任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
      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用,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之規定辦理。

六、輔導執行期間:每年八月至次年七月。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健全教保輔導團功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署公告之期程及規
   定,提出學年計畫及經費函報本署。

 (二)基礎輔導:幼兒園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料,於指定期限前向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層轉本署。

 (三)專業發展輔導:

  1、幼兒園依本署公告之期程,邀請經本署核定之輔導人員(資格詳附
    表)討論後填具計畫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料,送直轄市、縣(市)政
    府初審後,層轉本署組成之審查小組進行審核。

  2、位處偏鄉且有意願參與專業發展之幼兒園,直轄市、縣(市)政府至
    多得提報二園,由本署協助媒合輔導人員。

  3、專業認證輔導,由本署主動邀請符合要件之幼兒園,由其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相關資料,經本署初審通過媒合輔導人員後,參與本署舉辦之
    說明會,並於與輔導人員討論輔導內容後,提報經費概算表,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層轉本署核定。

 (四)支持服務輔導:

  1、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地區試辦國幼班之公私立幼兒園,均需接受國
    幼班教保訪視及巡迴輔導工作小組之輔導(輔導人員資格詳附表)。

  2、經縣(市)國幼班教保訪視及巡迴輔導工作小組評估其教保發展情形
    ,國幼班該學年度得改申請專業發展輔導。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與核銷及賸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二)各項輔導應於年度輔導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
   併同執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署辦理核結事宜。

 (三)各項輔導應提具成果報告內容如下:

  1、健全教保輔導團功能:依本署規定提報執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
    表報本署辦理核結事宜。

  2、基礎輔導:依本署規定提報執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署辦
    理核結事宜。

  3、專業發展輔導:分二階段提報成果,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
    各園之受輔及輔導成果報告(包括紙本及電子檔光碟)報本署,各項
    輔導成果報告之報送期程及項目,由本署另案函知。

  4、支持服務輔導:依本署規定時程,繳交各項資料:

   (1)巡迴輔導員:按時繳交及上傳「入班觀察暨輔導紀錄表」、「教保
     及非教保輔導紀錄表」、「月輔導報告表」及「期末報告」等資料
     至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工作小組相關作業系統。前開各項表件
     之格式由本署另案函知。

   (2)直轄市、縣(市)政府:按時函送巡迴輔導員應繳交之各項資料及
     巡迴輔導教授各項輔導費用資料至本署。

 (四)本計畫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會計項目應明確清楚,並確實依核定內容
   執行。

九、成效及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應成立教保輔導團,建構中央及
   地方輔導網,依幼兒園之需求提供輔導,以提升幼兒園教保服務品質。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針對轄內參與輔導計畫之幼兒園進行督導;經
   本署訪視且考評後,輔導成效佳之輔導人員、教保輔導團及受輔幼兒園
   等,得擇優表揚與獎勵。

 (三)本署將組成考核訪視小組入園實地訪查,以瞭解執行情況,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派員陪同訪視。經本署二次現場訪視確認成效不佳,且輔
   導成果報告經審查為劣質,其可歸責於輔導人員者,該輔導人員三年內
   不得再參與本計畫;另,其可歸責於幼兒園者,該園三年內不得再申請
   本署相關輔導計畫。

 (四)舉辦輔導人員專業成長會議,形塑專業輔導技巧。

十、注意事項:

 (一)每位輔導人員接受幼兒園邀請參與「專業發展輔導」類別之輔導,其輔
   導總園數至多以三園為原則。但經本署媒合進行輔導者,不在此限。

 (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幼兒園,每一縣
   (市)每年以不超過五十園為原則。考量各直轄市、縣(市)幼兒園之
   總數,在不逾全年度整體輔導預算數下,得不受前開規定之限制。

 (三)經本署核定之輔導人員或受輔幼兒園,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放棄原核定計
   畫之執行者,自放棄執行計畫起三年內,不得再提出計畫申請或擔任輔
   導人員。

 (四)輔導人員(或團隊成員)為受輔導幼兒園之負責人、園長、教師或為受
   輔導園負責人或幼兒園之三親等內親屬者,不予受理計畫之申請;核定
   通過之幼兒園,於執行輔導階段經查有上列情事者,除即停止執行計畫
   外,並應全數繳回補助款,且於本計畫辦理期間,不得再提出計畫申請
   或擔任輔導人員。

 (五)公立幼兒園現職教師擔任輔導人員者,其於輔導期間所遺課務應自費排
   代。

 (六)接受專業認證輔導之幼兒園,於受輔導後最少應擔任專業認證評鑑委員
   培訓之實習園二次;其由輔導人員指導完成之相關成果報告及訪視小組
   入園實地訪視取得之相關影音資料,應無償授權本署使用,作為專業認
   證評鑑指標研擬及評鑑委員培訓教材之參考資料。

 (七)接受專業認證輔導之幼兒園,每園輔導人員以一人為原則,必要時,至
   多得由二人組成小組共同輔導。

 (八)同一日同一園之輔導,僅得以一次計數。

 (九)輔導鐘點費自輔導人員入園起計算之,不包括輔導人員之路程時間。

 (十)輔導報告及經費核結若涉虛偽不實之情事,且經查屬實者,除應繳回溢
   領之輔導經費外,並撤銷輔導人員參與本署相關教保計畫之資格。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