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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7:0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全民國防精神動員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08 月 02 日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宣揚全民國防理念,依全民防衛動員
     準備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綱領及全民防衛精神動員準備方案與
     分類計畫,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本部補助設立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之學校。
 (三) 本部各縣(市)聯絡處。
 (四) 各級學校。
 
三、補助原則:
 (一) 辦理與全民國防精神教育有關之活動。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辦理全直轄市、縣(市)活動為主。
 (三) 設立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之學校,申請補助應以
      辦理各分區活動為主。
 (四) 本部各縣(市)聯絡處申請補助應以辦理高級中等學校校際及地區
      活動為主。
 
四、申請及審查基準:
 (一) 活動內容應與本部年度全民國防精神教育配合計畫之「落實全民國
      防教育,推動全民精神動員」事項內所定活動為限。
 (二) 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具公文、活動企劃書及經費預算表,向本
      部提出申請。
 (三) 每年十月一日前受理該年度之申請案,並採每季(一月、四月、七
      月、十月)首月十五日前辦理申請案審查。
 (四) 經審查符合補助條件者,依補助對象採下列基準,且年度經費核撥
      完後不再受理申請: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採部分補助方式,依直轄市、縣(市)政
       府之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最高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
       之九十;其中第一級者,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第二級者,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第三級者,
       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四;第四級者,補助核定經
       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七;第五級者,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
       超過百分之九十;且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2、 設立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之學校:訂定年度工作
       計畫協助各分區學校推動全民國防精神教育相關工作,經審核同意
       得全額補助。
  3、 本部各縣(市)聯絡處:各縣(市)聯絡處申請補助以推動本部年
       度精神動員方案及分類計畫所律定之執行工作,經審核同意得全額
       補助。
  4、 各級學校:以部分或酌予補助為原則,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
       上限,並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百分之九十為限。但經本部協調辦
       理之研習及活動,經審核同意得全額補助,不受核定補助金額之限
       制。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之補助,並依第一目規定辦
       理。
 
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經費請撥:經本部審查同意補助之單位,於收到本部同意函後,檢附
      領據送本部辦理撥款,為部分補助者,應註明「部分補助」字樣,各
      縣(市)聯絡處應由經費代管學校辦理。
 (二) 經費核銷:受補助單位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及經費收
      支結算表報本部辦理核結,原始支出憑證留存單位備查。
 (三)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
 
六、成效考核:
 (一) 受補助單位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活動成果應報本部接受審核。活
      動成果報告應包含下列資料(封面加註單位全名、活動名稱、活動起
      訖時間、地點):
  1、接受補助案之活動計畫書。
  2、辦理活動內容之相關資料:如海報、傳單、公文、邀請卡、活動人員
      簽到簿、附日期之活動照片等。
  3、活動經費收支決算報告表。
  4、成效檢討及建議(以文字具體陳述)。
 (二) 本部得於活動期間派員訪視執行情形,如發現受補助單位未依核定計
      畫執行,或變更計畫未報經本部核定者、或未提成果報告或辦理績效
      不彰者,取消未來申請資格。
 (三) 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有關規
      定辦理表揚。
 
七、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 活動實施對象以學校師生為主,社會大眾為輔。
 (二) 活動內容,不論動、靜態,須符合全民國防之精神。
 (三) 主辦單位如向參加人員酌收費用,須於計畫中載明收費額度s,及其在
      總經費中所佔比例。
 (四) 申請單位應按計畫時程進行活動,如因故變更,應報部核定。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