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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6 19:0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辦理教育工作人員、學生及幼兒
  (稚)園兒童急難慰問金之發放,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

  (一)教育工作人員: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行政人員、各級學校(含
    進修學校)與幼兒(稚)園之教師及行政人員本人。

  (二)各級學校(含進修學校)之在學學生及幼兒(稚)園兒童。

  前項各款學校不含研究所、空中大學、空中大學附設行政專校及空中商專
  。

三、申請時間、辦理方式、審核及撥款:

  (一)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所屬機關、學校或幼兒(稚)
    園提出申請。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經申請單位之主管
    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及幼兒(稚)園應於申請人提出申
    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彙整申請案,送本部指定之學校辦理初審。

  (三)本部配合複審後,函知指定學校辦理撥款轉發事宜。

四、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學生或幼兒(稚)園兒童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
    給新臺幣一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但家庭總收入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土
    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
    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二)學生或幼兒(稚)園兒童遭受父母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
    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者,或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及社
    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三)學生或幼兒(稚)園兒童因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家庭經濟陷於
    困境無力撫育者:

    1、雙方離異、分居或一方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入獄服刑、遭裁員
      、資遣、強迫退休或其他因素未盡撫育責任者,核給新臺幣一萬
      元。

    2、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經學校
      或幼兒(稚)園實地訪視結果另一方確無工作收入者,加發新臺
      幣一萬元。

    3、一方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住
      院逾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4、一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雙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六萬
      元。

  (四)教育工作人員,學生或幼兒(稚)園因其他家境特殊、清寒或遭逢重
    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個人申請一年以一次為限;前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
  二目如父母雙方發生同事故者,以累計方式核發;第一目至第四目如持有
  低收入戶證明者,依原核給金額增加新臺幣一萬元。

五、慰問金致送方式:

  (一)專人致送。

  (二)由所屬機關、學校或幼兒(稚)園轉送。

六、 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