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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0:4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全民國防精神動員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5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
    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綱領及全民防衛精神動員
    準備方案與分類計畫訂定之。


二、目的:
    宣揚全民國防理念。


三、補助對象:
(一)政府機關:精神動員準備分類計畫機關。
(二)各級學校。
(三)本部各縣(市)聯絡處。
(四)本部補助設立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之學校。


四、補助原則:
(一)辦理與全民國防精神教育有關之活動。
(二)政府機關申請應以全國性活動為主。
(三)各級學校申請補助應以辦理校際活動為主。
(四)本部各縣(市)聯絡處申請補助應以辦理高中職校校際及地區活動
      為主。
(五)設立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之學校,申請補助應以
      辦理各分區活動為主。


五、申請及審查基準:
(一)活動內容須與本部年度全民國防精神教育配合計畫-「落實國防通
      識教育,推動全民精神動員」事項內所規範之活動為限。
(二)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具公文、活動企劃書及經費預算表,向本部提
      出申請。
(三)每年十月一日前受理該年度之申請案,並採每季(一月、四月、七
      月、十月)首月十五日前辦理申請案審查。
(四)經審查符合補助條件者,依補助對象採下列基準,且年度經費核撥
      完後不再受理申請:
      1.政府機關(精神動員準備分類計畫機關):採部分補助方式,並
        以不超過申請總經費百分之六十為限,且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三十萬元為最高上限。
      2.各級學校:以部分或酌予補助為原則,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
        為最高上限,並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百分之八十為限。(直轄市
        所屬學校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以核定
        計畫金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3.本部各縣(市)聯絡處:各縣(市)聯絡處申請補助以推動本部
        年度精神動員方案及分類計畫所律定之執行工作,經審核同意得
        全額補助。
      4.設立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之學校:訂定年度工
        作計畫協助各分區學校推動全民國防精神教育相關工作,經審核
        同意得全額補助。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經費核撥
      1校務基金學校:經本部同意補助之學校,於收到本部通知函後,
        檢附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送部辦理撥付。
      2政府機關學校及私立學校:經本部同意補助之受補助單位,於收
        到本部通知函後,檢附領據 (加蓋出納、會計及負責人之印鑑)
        送部辦理撥付,如為部分補助請在收據註明「部分補助」字樣。
      3各縣市聯絡處:經本部審查同意補助,並於收到本部同意函後,
        由經費代管學校開立統一收據送部辦理撥付。
 (二) 經費核銷
      1校務基金學校: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明
        細表送部核備,原始支出憑證留原單位保管。
      2政府機關學校: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及支出分攤表
        送部核銷。
      3私立學校: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明細表
        送部核備,原始支出憑證留原單位保管。
 (三) 如有餘款應按比例繳回,並需於成果報告中檢附收支明細報告表備
      查。
 (四)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成效考核:
 (一) 受補助單位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活動成果應報本部接受審核。
      活動成果報告應包含下列資料 (封面加註單位全名、活動名稱、活
      動起訖時間、地點) :
      1接受補助案之活動計畫書。
      2辦理活動內容之相關資料:如海報、傳單、公文、邀請卡、活動
        人員簽到簿、附日期之活動照片等。
      3活動經費收支決算報告表。
      4成效檢討及建議 (以文字具體陳述) 。
 (二) 本部得於活動期間派員訪視執行情形,如發現受補助單位未依核定
      計畫執行,或變更計畫未報經本部核備者、或未提成果報告或辦理
      績效不彰者,取消未來申請資格。
 (三) 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有關
      規定辦理表揚。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 活動實施對象以學校師生為主,社會大眾為輔。
 (二) 活動內容,不論動、靜態,須符合全民國防之精神。
 (三) 主辦單位如向參加人員酌收費用,須於計畫中載明收費額度,及其
      在總經費中所佔比例。
 (四) 申請單位應按計畫時程進行活動,如因故變更,應報部核備。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