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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0:4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民中小學校外教學要點
民國 102 年 11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執行國民中小

  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相關學習領域、重大議題及教育部函頒之國民中小

  學辦理校外教學實施原則、國民中小學海洋教育相關推廣計畫,特訂定

  本要點。

二、目的:

  (一)蒐集整合校外教學資源,提升校外教學實施成效。

  (二)建立校外教學支持體系,確保校外教學安全流暢。

  (三)導正校外教學課程目標,增進學生自然及人文關懷。

  (四)發展優質校外教學活動,強化校外教學課程內涵。

  (五)豐富環境體驗及學習經驗,提升環境關懷及責任感。

三、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校外教學資源整合及研習推廣費用:對每地方政府以每年補助新臺

    幣三十萬元為限,得包括下列項目:

    1、宣導及推廣:辦理校外教學補助說明會與審查會議、成果發表

      會及相關推廣活動。

    2、地方政府間、學校與各場館之校外教學策略聯盟之推動。

    3、維護校外教學資源網絡平臺之運作,增修學習路線規劃及活動

      課程設計。

  (二)學校發展校外教學優良模組:

    1、對每地方政府以每年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每案補助以

      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本項目為非必辦事項,由地方政府依需

      求提報,地方政府並應先擇優評選三案至五案。

    2、審查要項包括:

      (1)課程理念:論述校外教學課程理念、目標及優質特徵。

      (2)優質課程:具完整課程規劃概念,包括教學活動前、中、

        後三個階段之課程規劃。

      (3)創新教學:以學生為主體之教學設計,具深化學習內容、

        連結學生及環境之友善關係、促進有意義學習之教學設

        計。

      (4)善用資源:友善及有效之運用場域相關資源,連結場域資

        源特性及課程內容。

  (三)學校運用資源整合實施成果進行校外教學費用:

    1、對每地方政府每年補助基準額度為新臺幣十萬元,並以公私立

      國中小(包括高中附設國中部及該地方政府轄內國立國中小,

      以申請當年度九月份教育統計資料為準)校數乘以新臺幣五千

      元為補助額度上限。

    2、各地方政府應訂定學校申請補助之審查規定,落實審核機制,

      並建立相關成果發表或交流分享平臺。

    3、為期發揮教學效益,審查規定應包括下列項目:

      (1)與學校課程結合之相關性。

      (2)活動目標。

      (3)活動設計。

      (4)活動人員規劃。

      (5)補助經費之運用。

      (6)是否運用當地或其他地方政府發展完成之成果進行校外教

        學。

      (7)是否符合優良校外教學活動(包括場域)指標。

      (8)其他。

    4、各地方政府核定分配各校補助金額,每校以新臺幣三萬元為原

      則,並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補助申辦學校之經費,得依序用

      於下列項目:

      (1)家境清寒學生參加費用。

      (2)解說員鐘點費。

      (3)車資。

      (4)材料費。

      (5)門票。

      (6)餐費。

      (7)其他必要之費用。

    5、各地方政府審核學校補助經費時,除應以偏遠地區學校優先

      外,對於學校結合課程安排下列活動者,得優先補助:

      (1)參訪漁市、海港、農場、牧場、休閒農業區、生態中心、

        自然教育中心、國家公園等地,進行農、林、漁、牧戶外

        體驗活動。

      (2)參訪運動場地設施,觀賞運動競賽或體育表演,或進行體

        能體驗活動。

      (3)參訪藝文館所,觀賞藝文建物、展覽及表演,或進行創作

        體驗活動。

      (4)參訪莫拉克重建區相關教學活動,進行防災教育、環境教

        育、生態教育等課程。

      (5)參訪臺灣十八處世界遺產潛力點,欣賞有形及無形文化資

        產,進行落實世界遺產概念扎根基礎教育,培養鄉土意識

        與國際觀。

  (四)經費支出項目及基準:經費之編列,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五)補助基準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災

    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六)本補助款之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研擬計畫:各地方政府依本要點規定研擬計畫,於每年十月三十一

    日前提報次一年度計畫送本署審查,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地方政府發展校外教學之願景與當年度目標、理念與策略、組

      織運作、資源整合及運用、歷年成效等。

    2、全案補助經費申請表。

    3、校外教學資源整合與研習推廣等各子計畫及經費概算表。

    4、學校發展優良教學模組計畫及經費概算表(無者得免提)。

    5、學校申請補助經費之審查規定及審查分配結果。

  (二)審查作業:由本署組成審查小組,依地方政府歷年執行成效及當年

    度計畫內容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請各申請之地方政府依審查委員之

    建議調整計畫內容,並經核定後執行。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

  (二)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宜,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三)補助款如有結餘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四)地方政府辦理核結時,應繳交書面成果報告及電子檔各一份(A4規

    格,以十頁為原則),其內容應包括前言、量之分析(例如活動場

    次、數量、參加人數、教材研發之件數等)、質之分析(例如活動

    辦理之課程內涵與成效、過程檢討、問題解決策略,及相關活動成

    員滿意度調查方式或問卷樣本、滿意度相關統計、活動相關照片

    等);未檢附書面報告及電子檔或內容不合規定者,不予結案。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地方政府應依活動行程表執行計畫。因故延期或變更地點及

    行程時,應於事前報知本署。

  (二)受補助地方政府未依計畫期限辦理、擅自更改活動地點、未依活動

    行程表辦理、未提成果報告、經費收支結算表或成果績效不彰者,

    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對象。

  (三)受補助地方政府未依計畫原定場次辦理完畢,應將未辦理場次之補

    助經費繳回本署。

  (四)本署得邀請學者、專家,依活動行程表不定期前往訪視受補助地方

    政府,受補助地方政府及申辦學校有關人員,應積極參與本署辦理

    之全國性成果發表會,配合提供資料及實施情形,其辦理成效列為

    次年度經費補助之參考。

八、申請補助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地方政府依本要點研擬計畫,於十一月三十日前,提報計畫送本

    署審查,計畫內容及經費編列並應分年度辦理。

  (二)經費於計畫審查通過,且地方政府完成前一年度校外教學計畫核結

    後,均採一次撥付。

  (三)各地方政府提報計畫時,應依第五點第一款第五目規定,包括學校

    申請補助經費之審查規定及審查分配結果。

  (四)其餘事項仍應依本要點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