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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21:2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1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於奧林
     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以下合稱奧亞運)及其他重要國際運動競賽
     取得優異成績,以達超越歷屆獎牌數之績效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指奧亞運競賽種類之選手或運動團
     隊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一) 優秀選手︰
 
1、 職業選手為爭取積分取得奧亞運參賽資格,或爭取於奧亞運賽程安排有
     利位置。
 
2、 業餘選手於轉入職業後,其前三年為爭取世界排名;本要點發布施行前
     已轉入職業賽事者,自發布施行日起算。
 
(二) 潛力選手︰
 
1、 最近四年參加國際競技運動賽事獲得三等三級國光體育獎章以上。
 
2、 參與國內外之正式錦標賽、奧運資格賽或綜合性運動賽會且具特殊比賽
     成績。
 
3、 經專家學者評估認定,於各該專項競技運動具發展潛力。
 
三、 選手之培育方式如下:
 
(一) 本署視發展需要擇定運動種類,由全國性奧亞運各該單項運動協會(以
     下簡稱單項協會)組成選訓小組,就符合前點規定培育資格之選手,依
     運動特性,施予專案培訓及輔導。
 
(二) 各該單項協會應就前款選手,擬訂長期培育計畫,經選訓小組初審,報
     本署核定後,依計畫專案分年滾動執行。
 
(三) 各該單項協會應就第一款選手,建立人才資料庫及長期追蹤輔導機制,
     其內容應包括以醫學檢查、運動生理及運動成績等數據所統整之運動生
     理、心理、醫學及運動傷害復健等事項。
 
四、 各該單項協會申請本要點規定培育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符合本要點培育資格選手之培育計畫(格式如附件一)。
 
(二) 培育選手名單(格式如附件二)。
 
(三) 培育選手個人基本資料(格式如附件三)。
 
(四) 國內外培訓及國內外參賽,計畫內容應包括時間地點、行程安排、訓練
     內容、分年經費概算及預期績效。
 
(五) 第二年起應提報訓練成績作為經費審核依據。
 
五、 審查作業如下:
 
(一) 各該單項協會所報選手培育計畫,由本署組成專案小組審議。
 
(二) 各該單項協會擬訂前開選手培育計畫,經其選訓小組初審後,由本署專
     案小組之專項輔導委員會同協會人員進行複審。
 
(三) 前款複審通過之培育計畫,提送本署專案小組會議通過後,以專案方式
     辦理。
 
六、 經費支用:
 
(一) 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件四。
 
(二) 前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各該單項協會已列入各該年度工作計畫項下之
     活動者,即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三) 各該單項協會支用補助經費時,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並以本要點受補助單位名稱為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或收據。
 
七、 補助款之核撥及核銷,規定如下:
 
(一) 核撥:各該單項協會應於接獲本署核定補助公文後二週內,檢附補助額
     度二分之一之收據,請領第一期款。第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者
     ,應即辦理核銷,並檢據請撥第二期款。
 
(二) 核銷:為辦理各該年度終了決算事宜,除經本署事前核准者外,各該單
     項協會應於各該年度十二月十日前,併同收支結算表報本署辦理核銷;
     其計畫為全額補助者,應檢附全部原始憑證報本署。各該年度計畫完成
     後一週內,應提出覈實訓練績效報告(格式如附件五)。
 
(三) 各該單項協會未依前二款規定或逾期辦理者,不予核銷及補助。
 
八、 本署之監督及輔導機制如下:
 
(一) 本署對本要點補助之選手及單項協會所報培訓或參賽計畫,皆有督導考
     核權責。
 
(二) 國內外之培訓或移訓,其未依本署核定計畫實施訓練或績效不彰者,得
     廢止補助。
 
(三) 培訓計畫涉及國內外參賽事項者,附參賽成績報告表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核銷。
 
(四) 各該單項協會選訓小組應督導相關人員依核定計畫確實執行,每四個月
     將培育計畫執行情形,報本署備查,本署視實際需要,派員訪視。
 
(五) 經本署評估優秀或具潛力選手有運動科學檢測、心理支援、醫療復健及
     其他運動科學支援之必要者,各該單項協會、選訓小組、教練及選手即
     應配合辦理相關事項。
 
九、 附則:
 
(一) 接受本要點補助之優秀或具潛力選手,應依各該擬定培訓計畫確實執行。
     其未有特殊緣由者,不得拒絕國家代表隊徵召。
 
(二) 核定施訓之選手有運動科學支援及運動傷害等問題者,各該單項協會應
     即彙整相關資料報本署協助辦理。
 
十、 本署依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及替代役體育役儲備選手類
     役男甄選實施計畫,辦理服補充兵役或體育替代役之優秀或具潛力選手
     之培訓所需經費,亦得由運動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支應。
 
十一、為應奧亞運重點運動種類發展需要,本署依奧亞運選手培訓參賽實施計
      畫,辦理優秀或具潛力選手培訓所需經費,亦得由本基金支應。
 
      經中央政府核定之運動發展計畫,且非屬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獎勵
      之範圍,如其成績表現優異,有助提升國內該項運動發展者,得衡酌國
      際情勢及國內發展政策,專案報送運動發展基金管理會同意後,發給激
      勵金,以利後續培訓育才之用。
 
      運動選手參加奧亞運獲得破世界紀錄成績且獲得金牌,該選手及其教練
      團得專案報送運動發展基金管理會同意後,發給激勵金,不受前項規定
      之限制。
 
十二、本要點視本基金各該年度預算編列及收入情形,經本署專案小組決議後
      ,得酌予調整各該補助額度。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