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4 20:0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12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中小學課程革新,提高教師專業素養,增進教育品質,厚植國家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 師資培育之大學。

()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三、開班班別及招生對象:

() 領域教學學分班:

1、具備與擬進修領域相符任教資格之國民中學合格在職專任教師。

2、 具備與擬進修領域相符之國民中學合格教師證書,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在職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

() 第二專長學分班:

1、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合格在職專任教師。

2、 具合格教師證書,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之在職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

() 專長增能學分班: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在職專任教師。

2、 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證書,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在職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

3、 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任教,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並符合就業服務法規定資格之該科外籍之在職教師。

() 教學深耕學分班:

1、 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小學合格在職專任教師。

2、 具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小學合格教師證書,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在職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

() 英語研習:

1、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稚園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及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合格在職專任教師。

2、 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證書,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在職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

四、重點補助項目:

() 教師生涯發展課程:應依教師專業標準,就不同教師生涯發展階段縝密規劃。

() 配合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調整開設教師所需增能課程,例如教材、教學及評量。

() 配合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調整開設公民與社會、生涯規劃、生命教育、藝術生活等進修課程或其他所需增能課程,例如教材、教學及評量。

() 其他重要議題,例如生活防災教育、資訊科技與媒體素養、數位學習、生命教育、人權教育、現代公民教育、性別平等教育、環境教育、永續發展、智慧財產權保護、海洋教育、本土教育、藝術與美感教育及品德教育等。

 

五、開班原則:


  (一)師資培育大學及地方政府得申請開設之班別規定如下:
    ┌────┬────┬────┬────┬────┬───┐
    │班別    │領域教學│第二專長│專長增能│教學深耕│英語研│
    │辦理單位│學分班  │學分班  │學分班  │學分班  │習班  │
    ├────┼────┼────┼────┼────┼───┤
    │師資培育│◎      │◎      │◎      │◎      │◎    │
    │大學    │        │        │        │        │      │
    ├────┼────┼────┼────┼────┼───┤
    │地方政府│        │        │        │◎      │      │
    └────┴────┴────┴────┴────┴───┘

() 共同原則:

1、 課程設計應兼具理論與實務,開設以教師為主體之工作坊進修模式,以增進教師教學能力。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小學教師進修班別,應由具經驗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小學之校長、主任或教師等,共同規劃課程,並協同教學。

2、 辦理時間以寒暑假、夜間或週末實施為原則。但有特殊因素,得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配合地方政府規劃,於平常教學日之共同進修時段辦理之。

3、 開課地點以於師資培育之大學內辦理為原則。但得考量多數學員交通之方便性,由地方政府及師資培育大學,依校外教學相關規定,配合教師進修需求選定之(例如教師任職學校、縣(市)教師研習中心等)。

4、 每班以招收二十五名至五十名學員為原則。但有特殊因素須調整招生名額者,得於申請時敘明原因,報本部核定。

5、 各辦理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於活動期間按研習相關評量規準,考核教師學習成效。

6、 各進修班次申請案經本部核定後,核定開班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於開班十四日前,上網公告活動及報名相關資訊。

7、 為增進各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教師之教學專業知能,並符合渠等教師進修之需求,鼓勵地方政府協同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提報開班計畫辦理教師在職進修相關學分班及研習活動。

8、 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應檢附鄰近地方政府對其主管之學校教師進修意願調查、進修需求人數及評估情形等相關資料。

9、 地方政府依據地方教育發展需要及主管之學校教師進修需求辦理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應先徵詢鄰近師資培育之大學合作辦理,並洽妥相關招生、遴選及成效追踪等相關機制。

10、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及研習活動,應於本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階段、類科別及現有各系、所學術相關領域內規劃。

11、 有關各項學分班修讀學分之採認及抵免相關事宜,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依各校學則或相關規定本權責核處。

() 領域教學學分班:以該師資培育之大學所規劃之專門科目對照表中各領域核心課程及同領域其他主修專長科目應修下限學分為主,並以社會、綜合活動、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健康與體育等跨主修專長之學習領域,為優先辦理項目。

() 第二專長學分班:應依本部核定該師資培育之大學之專門科目及學分一覽表辦理,並以高級中學教師公民與社會、藝術生活、生命教育及生涯規劃等類科為優先辦理項目。

() 專長增能學分班:

1、 應就不同教育階段及類科分別規劃。

2、 課程之研擬應依教師專業標準,就不同教師生涯發展階段縝密規劃。

3、 課程內容以本部年度調查與規劃之學科、領域或議題等,為優先辦理項目。

() 教學深耕學分班:

1、 以基礎領域學科之教學為主。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以國語文、英語、數學、社會及自然與生活科技等領域及學科為優先辦理項目;國民小學以國語文、數學、健康與體育及藝術與人文領域為重點項目,並視特殊地區考量增列英語進修課程。

2、 課程得依本部規劃之共同參考課程辦理,或依地區特性、教師需求等因素加以調整及規劃。

() 英語研習活動:

1、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轄區內教師需求開設進修班次。高級中等學校部分,除臺北市及高雄市分別由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請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班次外,餘由本部(中部辦公室)負責委請師資培育之大學開班;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部分,由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調配開班。

2、 由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請師資培育之大學或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自行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英語研習活動類別以增進教師英語知能為主,輔以教師需求開設,例如英語會話班、英語寫作班、英語科教學網頁製作班等。

3、 參加進修教師經辦理單位考核合格者,由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核實採計研習時數。

六、 辦理方式:

() 領域教學學分班、第二專長學分班、專長增能學分班及英語研習活動:

1、 由地方政府委請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或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視教師需求向本部提出開班申請。

2、 由地方政府委請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者,該地方政府轄區內師資培育之大學無擬開班所需專長之教師,得委請其他地方政府轄區師資培育之大學聘請授課教師至本轄區開課。

() 教學深耕學分班:

1、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與地方政府密切合作,共同規劃教師進修計畫。

2、 地方政府得依轄區內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狀況、現有資源分配情形,規劃優先參與之學校名單,以分批調(選)派教師參加,或培訓種子教師,於種子教師進修完成後,回校辦理推廣研習之方式辦理。

3、 地方政府應考量視導區、交通便利、進修需求等因素,協同轄區內學校及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劃共同進修時段及進修地點。

4、 地方政府間得視實際需要,與其他地方政府共同辦理,由其中一方召集,統籌協調開班事宜;轄區內師資培育之大學未具有擬開班所需師資者,得委請其他轄區內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聘請授課教師至本轄區授課。

5、 地方政府轄區內無師資培育之大學、師資培育之大學未開設相關學程、鄰近師資培育之大學無意願辦理或確有困難無法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者,得由地方政府向本部提報研習計畫,以核給研習時數方式辦理。

七、 補助原則及基準:

() 補助方式:

1、 師資培育之大學:全額補助。

2、 地方政府所屬師資培育之大學:採部分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 補助基準:

1、 學分班開班費以每二學分之班別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一學分及三學分之班別,按二學分新臺幣十萬元之比例補助);英語研習上課至少三十小時,每班補助之額度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開課未滿二十五人之班級,按二十五人等比例補助,開班未滿十二人之班級,不予補助。

2、 學分班之交通費、住宿費原則上不予補助。但有特殊情況(如偏遠、離島地區),經本部於核定開班時敘明同意補助,並確有需求者,得於申請時敘明原因,依下列基準及實際出席狀況報本部核定:

() 委請其他轄區之師資培育大學,聘請授課教師至本轄區開課,除開班費外,並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實報支,補助授課教師交通費(不含住宿)。

() 離島地區進修教師需至臺灣本島上課者,除開班費外,依實際需要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實報支,補助交通費、住宿費。

() 偏遠地區教進修師(花蓮及臺東地區)依實際需要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實報支,補助交通費。

() 交通費均以自強號列車票價為上限。但有特殊情況者(如搭乘第一班交通工具未及上第一堂課程),得同意改搭高鐵。

3、 非於本機關或轄區內機關場地辦理之班次,酌予補助場地費。

4、 本要點未規定之補助項目,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八、 申請及審查:

() 學分班申請期間:

1、 每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開設之班次,應於前一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提出申請,逾期者不予受理。

2、 每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開設之班次,應於當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提出申請,逾期者不予受理。

3、 因專案需求由本部協調開設之班別,不受前二目申請時間規定之限制。

() 英語研習申請期間:師資培育之大學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送本部審理,逾期不予受理。

() 申請程序:

1、 各地方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就每一開設之班次嚴謹規劃,並依每一開設之班次檢具開班申請實施計畫(如附件一)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二)一式三份,報本部審查。

2、 地方政府委請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班次,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先將實施計畫報該地方政府同意後,再報本部審查。

() 審查方式:本部於各梯次進修班別收件日截止後,統一審查。為審核各地方政府及師資培育大學申請計畫,得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審查,並依審查結果核定補助班別及經費。

() 審查原則:

1、 計畫內容特色及效益。

2、 計畫之可行性。

3、 申請經費之合理性。

4、 歷年執行成效及行政配合情形。

() 本部就申請單位擬定之實施計畫及經費申請表等資料,依前點所定之補助基準及前款審查原則審查後,核定其開設班別及補助經費額度,並函知受補助單位備文檢據向本部請款。

九、 經費請撥及核銷:

() 有關經費請撥(如附件三)、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可至本部會計處/資料下載/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下載)。

() 各校應於活動結束一個月內,檢附成果報告、成果摘要表、收支結算表送本部核結。

() 受補助單位收到本部核定補助之公文後,應於開班前將開班訊息登錄至教師在職進修中心資訊網,供各界查詢

十、補助成效考核:

() 受補助單位應於該年度「領域教學學分班」、「第二專長學分班」、「專長增能學分班」、「教學深耕學分班」及「英語研習班」各項班別結束前七日,進行「辦理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研習)班意見調查表」之問卷調查,並於所開設班別結束後七日內,將「辦理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研習)班意見調查表」(如附件四)及「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研習)班意見調查彙整表」(如附件五)報本部。

() 受補助單位應將辦理各班次名稱、參加學員名冊(含成績)、各班次活動過程(如課程內容、大綱或上課講義、學員出缺勤紀錄、協同教學之具體實施過程、活動照片等)、回饋問卷統計、具體效益及成果等資料,彙編為成果報告,並將辦理班次一覽表(如附件六)置於成果報告首頁,報本部備查。

() 受補助單位應於成果報告中詳列進修(研習)班別對於提升教師教學能力之成效,並與預期效益做評估比較,未達預期效益者,應分析相關原因。

() 本部得視實際需要,訪視各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研習)班辦理情形,以考核辦理成效。

() 受補助單位應落實教師進修登錄制度,將開班資訊及實際開課情形(包括師資、教學大綱、參與情形及學員意見回饋)登錄至「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並請確實要求參與進修學員填寫意見回饋問卷,本部將不定期查核,該年度辦理情形將列為未來教師進修相關補助之參考。

 

法規內容: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