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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3:3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閱覽規定
民國 104 年 07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 本規定依圖書館法第8條訂定之。
 
二、 開放時間
(一) 閱覽服務空間(含黎明分館):星期二至星期六,上午9時至下午9時;
     星期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閉館前30分鐘停止受理借用各項空間及設
     備。
(二) 總館四樓、五樓閱覽區:星期二至星期六,上午9時至下午8時30分;星
     期日,上午9時至下午4時30分。
(三) 兒童學習中心:星期二至星期六,上午9時至下午8時;星期日,上午9
     時至下午5時。
(四) 總館自修閱覽室:星期二至星期六,上午8時至下午9時;星期日及星期
     一,上午8時至下午5時。
(五) 中興分館:
1、 期刊閱報室、讀者自修室:星期二至星期六,上午9時至下午9時;星期
     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
2、 書庫:星期二至星期六,上午9時至下午8時;星期日,上午9時至下午5
     時。
3、 兒童閱覽室:星期二至星期六,上午9時至下午6時;星期日,上午9 時
     至下午5時。
(六) 精武分館:星期二至星期六,上午9時至下午8時;星期日,上午9 時至
     下午5時。
(七) 微型圖書館開放時間依設置地點而定。
(八) 全館(除總館自修閱覽室外)星期一及經政府公告之放假日為休館日,
     不開放。

三、 借閱證申請相關規定悉依本館借閱證申請要點辦理。
 
四、 資料及資訊設備借閱
(一) 借閱圖書及視聽資料,持本人本館或聯盟館借閱證辦理。配偶、直、旁
     系血親三等親以內者得持相關證件辦理代借,惟借閱證轉借他人使用,
     一切損害由原持證人負責賠償。
(二) 借閱資料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使用。未滿18歲者不得借閱限制級圖書
     ;視聽資料借閱之年齡限制,悉依「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規
     定辦理。
(三) 圖書資料借閱
1、 外借:每證15冊為限(含微型圖書館館藏),借期30天。
2、 續借:讀者外借中且尚未逾期之館藏,若無他人預約者,且該借閱證無
     逾期停權之情事,得於館藏查詢系統辦理續借,或親至服務臺辦理,限
     續借1次,期限自續借當日起30天。
3、 當天歸還之圖書資料應俟歸回書架後方可借閱,不得於歸還後立即以原
     證或他人借閱證立即借出。
4、 視障讀者得以電話或通信方式辦理借閱。
(四) 視聽資料借閱
1、 內閱:內閱資料限公播版,應於視聽欣賞席位使用。
2、 外借:每證5件為限,借期14天;身心障礙讀者以10件為限,借期30天。
3、 續借:讀者外借中且尚未逾期之館藏,若無他人預約者,且該借閱證無
     逾期停權之情事,得於館藏查詢系統辦理續借,或親至服務臺辦理,限
     續借1次,期限自續借當日起14天;身心障礙讀者為30天。
4、 當天歸還之視聽資料應俟歸回片架後方可借閱,不得於歸還後立即以原
     證或他人借閱證立即借出。
5、 視障讀者得以電話、通信、傳真等方式辦理。
(五) 調閱服務
1、 本館閉架書庫館藏提供調閱服務,每人總調閱件數以4 件為限,併入預
     約件數計算。
2、 調閱服務悉依本館閉架書庫館藏調閱服務要點辦理。
(六) 預約服務
1、 預約圖書及視聽資料,以外借中或展示者為限,得於館藏查詢系統辦理
     預約手續。預約數量每人4件為限 (含圖書、視聽資料、調閱冊數),
     在架館藏不提供預約。
2、 經預約或調閱之館藏自到館日起保留7 日,保留期間不得取消預約或更
     改取書館別,逾時未取視同棄權,並計違規。當年度違規累積達3 次者
     ,暫停預約權60天,或以停權1日換算新臺幣1元計算。
3、 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可攜證明文件及原預約之借閱證代領預約書,惟一
     切損害由原持證人負責賠償。
4、 預約書限持原預約之借閱證辦理借閱,不得以其他借閱證代替。
5、 微型圖書館資料不可預約。
6、 本館總館與分館圖書及視聽資料可跨館預約,但不包含聯盟館。
(七) 如讀者有借閱逾期、停權未期滿或罰款未繳清之情形,不得辦理續借、
     借閱、預約或調閱;另館藏已被他人預約者,亦不得續借、借閱。
(八) 還書服務
1、 歸還圖書及視聽資料,請使用自助還書系統或還書箱。休館期間一律使
     用還書箱。
2、 以郵遞方式還書者,請以掛號寄遞,信封註明「郵遞還書」字樣,還書
     日期以郵戳為憑。
3、 本館圖書(除視聽資料外)得代歸還至聯盟館。
4、 本館(除中興分館及微型圖書館外)受理聯盟館圖書歸還。
5、 微型圖書館不受理歸還本館視聽資料。
6、 視障讀者得使用本館視障讀者專用郵袋免費郵遞歸還。
(九) 不外借資料
1、 報紙、期刊僅供館內閱覽,惟兒童學習中心、分館過期期刊可提供借閱
     。
2、 參考工具書、特藏圖書、博碩士論文、政府出版品、臺灣資料等及樂齡
     學習資源服務區、多元文化服務區資料(美國資料中心資料除外)與其
     他公務用資料不外借。
3、 線裝書、日文舊籍館內閱覽程序悉依本館特定保存與維護之圖書資料管
     理要點及特定保存與維護之圖書資料閱覽要點辦理。
(十) 遺失與毀損
     借閱人應自行檢查借閱資料有無撕毀、圈點、毀損、評註、缺頁、污損
     、脫頁、發霉、剪割等情事,應主動於借閱時聲明。借閱資料時應善盡
     保管責任,歸還時,如有撕毀、圈點、毀損、評註、缺頁、污損、脫頁
     、發霉、剪割或遺失等情事,應負賠償責任。借閱資料遺失或損毀之賠
     償,依賠償規定處理:
1、 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圖書資料賠償;視聽資料須購買相同授權版本賠償
     。
2、 圖書資料遺失亦可採現金賠償方式,依定價之2 倍現金賠償。未標明定
     價之書籍,其定價之計算標準中文圖書每1面以1元計;外文圖書資料每
      1面以2元計;平裝本畫冊每1面以5元計,精裝本畫冊每1面以10元計。
     頁數不足100面者以100面計,頁數不明者以300面計。
3、 視聽資料及聽視障資料遺失可以現金賠償,依本館系統設定之價格賠償
     ,視聽資料外盒遺失,須賠償外盒費用。受贈且查無定價之家用版視聽
     資料,含影音光碟(DVD、VCD、CD)、CD-R、錄影帶、錄音帶等資料類
     型,其定價為新臺幣500元。
4、 現金賠償之定價計算標準,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定價計;以基本定價
     者,依該定價乘以50倍計;以外幣定價者,依賠書前一日中央銀行收盤
     匯率換算後計價。圖書資料須以定價之2 倍現金賠償,視聽資料及聽視
     障資料依定價賠償。
5、 附件遺失或毀損者,以所屬資料定價賠償。
6、 遺失或污損整部圖書或視聽資料中之1冊(件)或1冊(件)以上且無單
     冊(件)定價者,以平均單價計算。
7、 遺失圖書及視聽資料,經繳納賠償金並領取收據後,不得請求退款。
(十一) 逾期
1、 以逾期件數×逾期天數計算停權日數,亦可以停權1日換算新臺幣1 元繳
     交罰款。停權與罰款均採累計計算。
2、 圖書每冊逾期1天以停權1日計算;視聽資料每件逾期1天以2日計算;逾
     期停權上限為180日。
3、 逾期俟停權日數期滿或繳清罰款後,恢復借閱及預約權利。
(十二) 外借之圖書及視聽資料(含附件),遇緊急需求需收回時,應於收到
     通知3日內歸還。
(十三) 資訊設備(含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電子書閱讀器等)借用服務悉
     依本館數位多媒體視聽中心使用要點第12點辦理。
(十四) 讀者可利用本館館藏查詢系統或逕洽本館查詢個人借閱、預約及還書
     紀錄,本館輔以簡訊及電子郵件方式發送相關通知,惟讀者不得以未獲
     通知作為逾期或違規紀錄之免責。

五、 自修閱覽室及各閱覽空間使用
(一) 總館自修閱覽室採預約訂位系統,讀者須持本館或公共圖書館聯盟借閱
     證方可登記、預約及進入使用。離座逾1 小時者,得取消使用該座位之
     權利。
(二) 12歲以下兒童請使用本館兒童學習中心,6 歲以下或需成人陪同之兒童
     進館閱覽時,應有成年人陪同照顧,並注意其安全,本館不負照顧之責
     。
(三) 各閱覽空間使用悉依本館服務空間使用須知辦理。
(四) 各閱覽空間,不得喧嘩、進食、推銷商品或其他影響閱覽秩序之行為,
     並應將行動電話等電訊設備改為振動或靜音,如有影響他人使用權益之
     情形,經規勸無效者,本館得請讀者立即離館。

六、 網路資訊服務
(一) 本館備有無線網路、電腦設備及各種資料庫使用時應遵守本館相關規定
     。
(二) 使用無線網路應通過身分認證後始得使用。
(三) 使用電腦嚴禁連結不當網站,違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並應注意個人資
     訊安全,避免個人資訊遭盜用。

七、 其他
(一) 影印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違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二) 為維護閱讀環境的舒適與安全,依菸害防制法規定館內外(含公共區域
     )嚴禁吸菸;館內嚴禁喝酒、服裝不整,並不得喧嘩、吵鬧、攜帶寵物
     。
(三) 讀者攜帶之書籍及其他貴重物品應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館不負賠償之
     責。
(四) 團體參觀訪問,請事先來函或以電話、網路預約;館內不開放攝影,如
     有特殊需求請來函申請。
(五) 本館提供參考資料、線上資料庫利用指導;書面、口頭、電話及電子郵
     件等參考諮詢服務;並提供圖書互借、文獻影印等館際合作服務。上述
     服務不包括古物美術品鑑定、醫療及法律問題、翻譯、學校作業及其他
     不適宜回答的問題。
(六) 毀損本館館藏圖書及視聽資料、設施、設備時,得視情節輕重或損壞情
     形,暫停、取消借閱權利,或依法要求賠償。
(七) 本館設置充電區,僅供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或手機臨時充電使用,其
     他區域及電器設備不提供充電服務;筆記型電腦優先使用區優先提供筆
     記型電腦及平板電腦使用。
(八) 違反本館各項規定,經規勸不改善者,得視情節輕重,請其離館或暫停
     閱覽權利;情節重大者,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九) 發生緊急事件,請依館員引導疏散或避難。

八、 本規定經館務會議通過,陳請館長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