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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14:3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協助大學校院產學合作培育研發菁英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5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大學提升博士培育學用合一,建立論

  文研究由大學與產業界共同指導,並爭取企業或法人研究經費,共同

  培育博士務實致用研發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各公私立大學校院(包括技職校院,以下簡稱學校),不

  包括空中大學及軍警校院。

 

三、 大學校院產學合作培育研發菁英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執行重點:
     學校得依特色及區域重點產業,擇定優勢或重點產業研發領域,依招
     生對象不同,得以學位學程方式循下列模式辦理:
(一) 碩博士五年研發一貫模式:招收碩士一年級新生,以碩士修課一年後
     逕讀博士,博士第一年及第二年於學校修課,第三年及第四年於產業
     或法人實作研發並完成論文,共計五年完成博士學位。
(二) 博士四年研發模式:
1、 招收博士一年級新生:以博士班第一年及第二年於學校修課,第三年
     及第四年於產業或法人實作研發並完成論文,共計四年完成博士學位
     。
2、 招收碩士班二年級以上學生:以逕修讀博士班機制成為博士新生,博
     士班第一年及第二年於學校修課,第三年及第四年於產業或法人實作
     研發並完成論文,博士班修讀四年後完成學位。

     本計畫名額分配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 本計畫以碩博士五年研發一貫模式為主要培育模式,占每年計畫核定
     總名額之百分之七十五,其餘名額由本部依計畫審查結果擇優補助。
(二) 學校同時申請辦理碩博士五年研發一貫模式及博士四年研發模式者,
     同一學程倘因甄選學生未達學校與企業所定條件致有缺額時,二種培
     育方式核定名額得於百分之三十內相互流用。

     學校於獲計畫補助後,應於三年內完成申設博士學位學程或招生分組
     作業,申設博士學位學程名額由本部核定之學校博士班招生名額內自
     行調整。

四、 計畫申請:
(一) 學校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向本部提出計畫申請,各校補助計畫
     不得超過五個培育學程,每學程以十人為限,各培育學程總計申請人
     數合計不得超過二十人;且不得計列已有正職工作之非全職學生。
(二) 計畫項目審查重點及評議配分如下:
1、 學程規劃面(百分之四十):學校為推動產學合作培育博士所進行之
     課(學)程改革目標、資源投入及作業規劃;以碩博士五年研發一貫
     方式辦理者,得酌予加分。
2、 學程執行面(百分之四十):
(1) 對學生篩選作業及學生學習成效評估方式(包括淘汰機制)等。
(2) 對共同培育的產學合作機制,包括企業或法人出資、共同指導模式及
     研究成果協議機制等。
(3) 學校協助或鼓勵教師參與產學合作博士培育之措施。
3、 行政配合面(百分之十):對推動單位(系所或學程)之各項全校性
     專業行政支援規劃,包括補助停止後之永續性規劃。
4、 預期以產學合作模式培育博士之比例及特色成效説明(百分之十)。
(三) 申請文件以送(寄)達本部時間為準,逾期送(寄)達或資料不全者
     ,均不予受理。

五、 經費補助及額度:
(一) 本計畫採部分補助,每年學校配合款不得低於本部補助經費額度之百
     分之五十,配合款百分之七十以上應由產學合作企業或法人出資。
(二) 本部依審查結果,擇優補助學校,依所提申請計畫期程及學生參與人
     數核實補助經費,每年每名學生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 本計畫補助經費為經常門,提供本學程參訓學生獎助學金;相關課程
     修正、教師發展及學生實習等所生行政人事費用,應由學校配合款支
     應,學生至企業或法人進行論文研究所生研發費用,應由企業或法人
     出資辦理。

六、計畫審查及公告時間:

  (一)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依學校所提計畫書進行書面

    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學校列席報告。

  (二)年度補助經費,依審查結果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為原則。

七、 經費請撥及核銷方式:
(一) 核定:本計畫採一次核定,以分年撥付為原則。
(二) 請撥:本部每年補助經費得一次全數撥付,每年經費執行期間為十二
     個月,原則於計畫申請通過之當年八月開始,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學校應於審查結果公告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修正後計畫書、第一年
     計畫經費明細表及正式領據送本部辦理撥款;次年度經費應經本部審
     核前一年度成果報告書通過後,再辦理撥款事宜。
(三) 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如有結餘款,應全數繳回本部。

八、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視實際需要或學校成果報告,至受補助學校進行實地訪

    評;訪評結果列入次年度補助經費核撥之重要依據。

  (二)受補助學校,應於每年五月三十日前檢送當年度執行期中之執行

    報告書至本部進行審議,作為次年度補助經費核撥之依據。並於

    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送成果報告書。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學校因年度執行成效不佳,經本部停止或減少次年度補助

    經費者,應自行負擔補足學生全額獎助學金至學程結束。

  (二)學校應向參與本計畫學生妥為說明下列事宜,並請學生簽訂同意

    書:

    1、學生應以全職研究學生參與本計畫,因休、退學或因學業成

      績評量結果未通過而退出本計畫、接受其他政府獎助,或正

      規學期時間(包括寒、暑假)另有全職工作(以投保薪資計

      算),學校即應停止獎助學金撥付,並不得因復學或就讀其

      他學程而再申請獎助。

    2、因其他因素自行申請退出本計畫者,除停止獎助學金撥付

      外,應由學校追繳其已受領本獎助學金總額二分之一。

    3、學生得同時申領民間個人、企業或法人給付之獎助學金,惟

      不得同時申領其他政府獎助學金;同時受領政府獎助學金

      者,除停止本獎助學金撥付外,應由學校追繳其重複受領之

      本獎助學金,但一次性給與或競爭性獎優獎助學金,如論文

      獎助、學年成績獎優或短期出國補助等,不在此限。

  (三)受補助學校經查未依計畫辦理或有違反相關規定情事者,本部得

    要求限期改善,並列入未來是否續予補助之重要依據;必要時,

    得要求繳回尚未執行或全部之經費。

  (四)本計畫補助額度一經核定,不得追加本部其他補助費用。

  (五)獲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辦理成果發表或研討會,以分享經驗交

    流。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