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特殊教育法相關
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目的:透過充實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學設備及改進
教學措施,提昇教育品質,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全方位完整之適性教育,保
障其就學權益。
三、補助對象: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班補助項目及基準:
1、鐘點費、導師費、教師研習、教師進修、特教生甄試安置及
相關活動會議:按實際需要,依法令規定詳實核列。
2、教具教材、教學與電腦軟體、學習輔具、特教通報資訊網
路、設備、修繕及相關工程等經費:按實際需要,依法令規
定詳實核列。
3、行政業務費:各項教學輔導活動所需教材資料印製、耗材、
誤餐費及工讀生服務費等,按實際需要,依法令規定詳實核
列。
4、臨時職業輔導員:每人每年以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
核實支領;其補助項目包括薪資、保險費、行政費、交通費
及差旅費等。
5、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依特殊需求契僱教師助理
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其補助進用及其工作內容,依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
法規定辦理。
6、交通車輛:以購置或租用交通車方式,提供身心障礙學生上
下學及資源中心巡迴輔導,並依法令規定詳實核列。
7、交通費:
(1)補助無法自行上下學之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每人一學
期新臺幣四千元。但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
服務實施辦法施行前已入學之低收入戶且無法自行上下
學身心障礙學生,適用施行前之規定,每人一學期新臺
幣六千元。
(2)依各校擬定校外實習及參訪計畫,依法令規定詳實核
列。
8、資源(服務)中心巡迴輔導員及相關專業人員補助項目及基
準:
(1)內聘就近巡迴輔導員到校輔導,輔導他校學生者,每人
每次巡迴輔導費新臺幣一千元;輔導校內學生者,得核
實支領巡迴輔導鐘點費每小時新臺幣四百元。
(2)內聘相關專業人員到校輔導,遠程支領差旅費,不另支
巡迴輔導鐘點費;近程支領交通費及巡迴輔導鐘點費,
每人每小時巡迴輔導鐘點費新臺幣四百元,每人每週最
高以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六百元為限。
(3)外聘相關專業人員,得核實支領巡迴輔導鐘點費每小時
新臺幣八百元,每人每日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三千二百
元為限。
(二)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特教班開班補助項
目及基準:
1、特教班以基本學生人數八人計,核給開班經費,學生人數超
過八人者,每增一人另補助超額招生費,每人最高新臺幣七
萬元。
2、公立學校教師已納編之班級,每班每學年最高補助經常門新
臺幣四十五萬元;私立學校及公立學校教師未納編之班級,
每班每學年最高補助經常門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3、新開辦之班級,於當年度補助開班設備費新臺幣五十萬元。
4、特教班開班費補助項目,包括授課鐘點費、導師費、特教津
貼、行政費、校內師資研習、親師與雇主座談、學生保險
費、學生實習材料費、器材維修費、教材費、旅運費、校外
實習費、相關專業人員諮詢輔導費、學生交通補助費、雜支
及教學相關設備等。
5、國立特殊教育學校經十二年就學安置委員會分發設置輕度特
教班者,其經費比照特教班補助基準辦理;依身心障礙學生
需求,協調開班者,依實際需求,專案辦理,並依本署補助
國立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書籍制服費及伙食費要點規
定,核給書籍、制服費及伙食費。
(三)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資源班(教室)補助項目及基
準:
1、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資源班開班費,分三年補助資本門新臺幣
五十萬元,第一年補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第二年補助新臺
幣十五萬元,第三年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2、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資源教室開班費,依前目補助基
準,學校應自籌百分之十經費,本署補助最高以不超過新臺
幣四十五萬元為限。
3、資源班(教室)輔導行政業務費用於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
育計畫(IEP)、轉銜安置等輔導會議與教學觀摩等所需教材
資料印製、耗材及誤餐費等,其補助基準:
(1)每校每年基本行政費新臺幣五千元。
(2)依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每年每人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最
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4、工讀生服務費:
(1)用於工讀生協助中、重度以上學生生活與課業之輔導。
(2)依學生人數列計,輔導中、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每年每
人新臺幣五千元,由學校輔導小組統籌專款專用。
5、輔導人員輔導鐘點費依學生人數列計,由學校輔導小組統籌
專款專用,其補助基準:
(1)重度視障(使用點字)、重度聽障、重度腦麻及重度肌
肉萎縮學生,每年每人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2)輔導中、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每年每人新臺幣七千二百
元。
(3)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人數(不含中、重度)合計七十五人
以上,每年每校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五十人以上未滿
七十五人,每年每校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二十人以上未
滿五十人,每年每校補助新臺幣六萬元;十人以上未滿
二十人,每年每校補助新臺幣三萬元;九人以下,每年
每校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6、經核定設置資源班(教室)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人數四十
二人以下者,每年補助新臺幣五萬元;超過四十二人者,每
年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以作為專家學者與相關專業人員諮詢
及輔導費。
7、教具教材及相關教學輔助費補助基準:身心障礙學生十人以
下,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超過十人,最高補助新臺
幣四萬五千元。
8、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得依前七目規定之補助項目,自行編列預
算支應,本署視年度預算額度酌予補助。
(四)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資優教育方案補助項目及基準:
1、課程:每校以十八節課計算,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每增
加十八節課最高增加新臺幣二萬元,每學年最高補助七十二
節課。辦理探討課程實施成效之成果發表會,另補助新臺幣
一萬元。
2、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3、專題指導: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元。
4、以校為單位申請,每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5、以校際合作之方案,每方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五)其他:
1、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計畫扶助方案,依實際需求專案辦
理。
2、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等相關研究、特殊教育行動
研究或教育專業發展相關研究,得依年度預算酌予補助。
3、國立特殊教育學校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依各校學生實際
需求核實辦理。
4、其他特殊教育方案,得依年度預算酌予補助,最高以不超過
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五、配合事項:
(一)各項補助經費為提供特殊教育學生適性教育用途,應專款專用,並得
依年度預算額度及學校實際使用情形斟酌調整。
(二)各校應事先掌握特殊教育學生類別及人數,依區域特性及需求,辦理
區域相關特教研習,所辦理之研習應登錄於教育部特教通報網,承辦
學校一律以上網報名方式辦理,以掌握教師特教進修情形。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由各校於每年十一月十日前,提報實施計畫、經費預算表及相關資料
,向本署申請,本署依補助項目基準審查後,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
定,次年一月核撥經費。
(二)經本署核定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除不可抗拒之因素外,均不得再申請
變更,未依補助計畫執行之項目及經費,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前應予繳
回。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署核定後之年度工作計畫或補助額度,函請各申請學校掣據憑撥。
(二)設有特教班之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於學年減少特教班者,
應於九月三十日前將補助基準半數經費繳回本署。
(三)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於該計畫結束後,向本署辦理結報手續。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計畫進行期間,本署得視實際需要辦理訪視,學校應配合相關督導工
作,提供各項佐證資料,以瞭解實施成效。
(二)本署評鑑訪視、教育視導及大專校院特殊教育中心至各受補助學校輔
導工作時,各校應報告補助執行成效,並配合審查意見辦理。
(三)本署補助相關設備,均應列入財產管理並貼上註明「教育部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補助」字樣之貼條。
(四)各校未依補助計畫執行之項目及經費,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前應予繳回
,執行率低於百分之八十之學校,次年度計畫依比例減列補助;經本
署評鑑訪視、教育視導及大專校院特殊教育中心至各受補助學校輔導
報告,建議特教績優獎勵者,原則上以增加其補助額度之百分之十,
作為獎勵補助。
(五)本署得視上開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及經費額度調整,作為後續經費補
助之評核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