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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2:3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經費作業原則
民國 103 年 08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特殊教育法相關
  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目的:透過充實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學設備及改進
  教學措施,提昇教育品質,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全方位完整之適性教育,保
  障其就學權益。

三、補助對象: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班補助項目及基準:

    1、鐘點費、導師費、教師研習、教師進修、特教生甄試安置及

      相關活動會議:按實際需要,依法令規定詳實核列。

    2、教具教材、教學與電腦軟體、學習輔具、特教通報資訊網

      路、設備、修繕及相關工程等經費:按實際需要,依法令規

      定詳實核列。

    3、行政業務費:各項教學輔導活動所需教材資料印製、耗材、

      誤餐費及工讀生服務費等,按實際需要,依法令規定詳實核

      列。

    4、臨時職業輔導員:每人每年以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

      核實支領;其補助項目包括薪資、保險費、行政費、交通費

      及差旅費等。

    5、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依特殊需求契僱教師助理

      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其補助進用及其工作內容,依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

      法規定辦理。

    6、交通車輛:以購置或租用交通車方式,提供身心障礙學生上

      下學及資源中心巡迴輔導,並依法令規定詳實核列。

    7、交通費:

      (1)補助無法自行上下學之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每人一學

        期新臺幣四千元。但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

        服務實施辦法施行前已入學之低收入戶且無法自行上下

        學身心障礙學生,適用施行前之規定,每人一學期新臺

        幣六千元。

 

      (2)依各校擬定校外實習及參訪計畫,依法令規定詳實核

        列。

    8、資源(服務)中心巡迴輔導員及相關專業人員補助項目及基

      準:

      (1)內聘就近巡迴輔導員到校輔導,輔導他校學生者,每人

        每次巡迴輔導費新臺幣一千元;輔導校內學生者,得核

        實支領巡迴輔導鐘點費每小時新臺幣四百元。

      (2)內聘相關專業人員到校輔導,遠程支領差旅費,不另支

        巡迴輔導鐘點費;近程支領交通費及巡迴輔導鐘點費,

        每人每小時巡迴輔導鐘點費新臺幣四百元,每人每週最

        高以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六百元為限。

      (3)外聘相關專業人員,得核實支領巡迴輔導鐘點費每小時

        新臺幣八百元,每人每日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三千二百

        元為限。

  (二)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特教班開班補助項

    目及基準:

    1、特教班以基本學生人數八人計,核給開班經費,學生人數超

      過八人者,每增一人另補助超額招生費,每人最高新臺幣七

      萬元。

    2、公立學校教師已納編之班級,每班每學年最高補助經常門新

      臺幣四十五萬元;私立學校及公立學校教師未納編之班級,

      每班每學年最高補助經常門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3、新開辦之班級,於當年度補助開班設備費新臺幣五十萬元。

    4、特教班開班費補助項目,包括授課鐘點費、導師費、特教津

      貼、行政費、校內師資研習、親師與雇主座談、學生保險

      費、學生實習材料費、器材維修費、教材費、旅運費、校外

      實習費、相關專業人員諮詢輔導費、學生交通補助費、雜支

      及教學相關設備等。

 

    5、國立特殊教育學校經十二年就學安置委員會分發設置輕度特

      教班者,其經費比照特教班補助基準辦理;依身心障礙學生

      需求,協調開班者,依實際需求,專案辦理,並依本署補助

      國立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書籍制服費及伙食費要點規

      定,核給書籍、制服費及伙食費。

  (三)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資源班(教室)補助項目及基

    準:

    1、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資源班開班費,分三年補助資本門新臺幣

      五十萬元,第一年補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第二年補助新臺

      幣十五萬元,第三年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2、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資源教室開班費,依前目補助基

      準,學校應自籌百分之十經費,本署補助最高以不超過新臺

      幣四十五萬元為限。

    3、資源班(教室)輔導行政業務費用於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

      育計畫(IEP)、轉銜安置等輔導會議與教學觀摩等所需教材

      資料印製、耗材及誤餐費等,其補助基準:

      (1)每校每年基本行政費新臺幣五千元。

      (2)依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每年每人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最

        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4、工讀生服務費:

      (1)用於工讀生協助中、重度以上學生生活與課業之輔導。

      (2)依學生人數列計,輔導中、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每年每

        人新臺幣五千元,由學校輔導小組統籌專款專用。 

 

    5、輔導人員輔導鐘點費依學生人數列計,由學校輔導小組統籌

      專款專用,其補助基準:

      (1)重度視障(使用點字)、重度聽障、重度腦麻及重度肌

        肉萎縮學生,每年每人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2)輔導中、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每年每人新臺幣七千二百

        元。

 

      (3)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人數(不含中、重度)合計七十五人

        以上,每年每校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五十人以上未滿

        七十五人,每年每校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二十人以上未

        滿五十人,每年每校補助新臺幣六萬元;十人以上未滿

        二十人,每年每校補助新臺幣三萬元;九人以下,每年

        每校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6、經核定設置資源班(教室)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人數四十

      二人以下者,每年補助新臺幣五萬元;超過四十二人者,每

      年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以作為專家學者與相關專業人員諮詢

      及輔導費。

    7、教具教材及相關教學輔助費補助基準:身心障礙學生十人以

      下,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超過十人,最高補助新臺

      幣四萬五千元。

    8、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得依前七目規定之補助項目,自行編列預

      算支應,本署視年度預算額度酌予補助。

  (四)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資優教育方案補助項目及基準:

    1、課程:每校以十八節課計算,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每增

      加十八節課最高增加新臺幣二萬元,每學年最高補助七十二

      節課。辦理探討課程實施成效之成果發表會,另補助新臺幣

      一萬元。

 

    2、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3、專題指導: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元。

    4、以校為單位申請,每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5、以校際合作之方案,每方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五)其他:

    1、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計畫扶助方案,依實際需求專案辦

      理。

    2、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等相關研究、特殊教育行動

      研究或教育專業發展相關研究,得依年度預算酌予補助。

    3、國立特殊教育學校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依各校學生實際

      需求核實辦理。

    4、其他特殊教育方案,得依年度預算酌予補助,最高以不超過

      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五、配合事項:

  (一)各項補助經費為提供特殊教育學生適性教育用途,應專款專用,並得
    依年度預算額度及學校實際使用情形斟酌調整。

  (二)各校應事先掌握特殊教育學生類別及人數,依區域特性及需求,辦理
    區域相關特教研習,所辦理之研習應登錄於教育部特教通報網,承辦
    學校一律以上網報名方式辦理,以掌握教師特教進修情形。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由各校於每年十一月十日前,提報實施計畫、經費預算表及相關資料
    ,向本署申請,本署依補助項目基準審查後,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
    定,次年一月核撥經費。

  (二)經本署核定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除不可抗拒之因素外,均不得再申請
    變更,未依補助計畫執行之項目及經費,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前應予繳
    回。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署核定後之年度工作計畫或補助額度,函請各申請學校掣據憑撥。

  (二)設有特教班之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於學年減少特教班者,
    應於九月三十日前將補助基準半數經費繳回本署。

  (三)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於該計畫結束後,向本署辦理結報手續。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計畫進行期間,本署得視實際需要辦理訪視,學校應配合相關督導工
    作,提供各項佐證資料,以瞭解實施成效。

  (二)本署評鑑訪視、教育視導及大專校院特殊教育中心至各受補助學校輔
    導工作時,各校應報告補助執行成效,並配合審查意見辦理。

  (三)本署補助相關設備,均應列入財產管理並貼上註明「教育部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補助」字樣之貼條。

  (四)各校未依補助計畫執行之項目及經費,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前應予繳回
    ,執行率低於百分之八十之學校,次年度計畫依比例減列補助;經本
    署評鑑訪視、教育視導及大專校院特殊教育中心至各受補助學校輔導
    報告,建議特教績優獎勵者,原則上以增加其補助額度之百分之十,
    作為獎勵補助。

  (五)本署得視上開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及經費額度調整,作為後續經費補
    助之評核依據。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