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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1:5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4 年 01 月 27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細則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
           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指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學校主管機關
           。

第 3 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定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不包括政治團體或政黨。

第 4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教師團體代表,指全國或地方教師會或教
           師工會之代表。

第 5 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稱恢復原有辦學型態,指回復至改制為私立實驗
           教育學校前,該私立學校原有之辦學型態。

第 6 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總校數,不包括私立學校之校數。

第 7 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以契約方式進用編制外之教職員,適用勞
           動基準法之規定。

第 8 條    本細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