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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1:5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實施戶外教育要點
民國 104 年 04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戶外教育理念,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二) 國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
      小學)。
 (三) 為配合政策與本署合作之國立社會教育及文化機關(構)。

三、補助對象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地方政府及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應於每年五月三
    十一日前提出申請。補助內容及基準、申請項目及規定如下:
 (一) 戶外教育資源整合及推廣費用。對每地方政府以每學年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四
      十萬元為限,得包括下列項目:
  1、本項目為必辦事項。應成立戶外教育地方推動小組,成員包含教育行政代表、學
      校代表、學者專家、國教輔導團人員等,並定期召開會議。
  2、辦理戶外教育補助說明會、審查會議、成果發表會、增能研討、專業學習社群等
      相關事項。
  3、推動地方政府、學校與各場館之戶外教育策略聯盟。
  4、建置並維護戶外教育資源網絡平臺,累積戶外教育路線規劃及活動課程設計。
 (二) 戶外教育種子學校。每案補助上限十五萬元,每一地方政府每年補助上限二十萬
      元;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視需要自行向本署申請。
  1、本項目為選辦事項。由地方政府依學校提報計畫初審後,擇優至多推薦二案提報
      本署審查。
  2、各地方政府應訂定審查流程及審查指標,指標要項得包含:
 (1) 發展理念與計畫目標。
 (2) 推動組職掌與運作方式。
 (3) 學校概況及資源分析。
 (4) 總體課程規劃構想與執行策略。
 (5) 其他可作為推動戶外教育典範之內容。
  3、執行戶外教育優質課程方案(含原校外教學優良模組)績效優良之學校,得優先
      入選戶外教育種子學校。
 (三) 學校發展戶外教育優質課程方案。特優方案每案補助上限十五萬元,優等方案十
      萬元,每一地方政府每年補助三十萬元為原則。地方政府審查通過之方案總金額
      未達上限時,得經審查會議決議,調整其他地方政府未足額報送之額度,上限以
      五案,總金額以五十萬元為限。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視需要自行向本署申請
      。
  1、本項目為選辦事項。由地方政府依學校提報計畫初審後,擇優至多推薦特優方案
      二案、優等方案三案提報本署審查,各國立附設國中小則視需要提報本署審查。
 (1) 特優方案係指經反覆試作、修正等程序或執行二年以上,且符合優質特徵且可推
      廣執行者。
 (2) 優等方案係指課程架構完整,符合優質特徵且可推廣施行者。
  2、各地方政府應訂定審查流程及審查指標,指標要項得包含:
 (1) 課程理念及目標:論述戶外教育課程理念、目標、預期成效、優質特徵及執行進
      程。
 (2) 優質課程:符合特優方案或優等方案定義且具備完整課程規劃概念,包括課程總
      體架構或納入校本課程之架構,教學活動設計應具教學活動前、中、後三個階段
      之課程規劃。
 (3) 創新教學:以學生為主體之教學設計,具深化學習內容、連結學生及環境之友善
      關係、促進有意義學習之教學設計。
 (4) 善用資源:友善及有效之運用場域相關資源,連結場域資源特性及課程內容。
 (5) 其他:預期成效、執行時程表,得包含計畫擬定、試作、修正、執行、評量、績
      效檢討等。
  3、為鼓勵開發新方案,學校曾申辦本項補助之方案,採續辦實施而未有新創意加入
      者,不再列入本項補助。
 (四) 學校實施戶外教育費用。對每地方政府每學年補助基準額度為二十萬元,並以公
      私立國中小學(以申請當年度二月份教育統計資料為準)校數乘以六千元為補助
      額度上限。地方政府補助所屬學校及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每校以三萬元為原
      則,並以五萬元為限。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視需要自行向本署申請。
  1、各地方政府應訂定審查流程及審查指標,指標要項得包含:
 (1) 與學校課程結合之相關性。
 (2) 活動目標。
 (3) 教學活動設計。
 (4) 活動人員規劃。
 (5) 補助經費之運用。
 (6) 是否運用當地或其他地方政府發展完成之成果進行戶外教育。
 (7) 是否符合優良戶外教育活動(包括場域)指標。
 (8) 其他。
  2、各地方政府審核學校補助經費時,除應以偏遠地區學校優先外,對於學校結合課
      程安排教學體驗活動至下列場域進行戶外教學活動者,得優先補助:
 (1) 漁市、海港、農場、牧場、休閒農業區、生態中心、自然教育中心、國家公園等
      地,進行農、林、漁、牧戶外體驗活動。
 (2) 運動場地設施,觀賞運動競賽或體育表演,或進行體能體驗活動。
 (3) 藝文館所,觀賞藝文建物、展覽及表演,或進行創作體驗活動。
 (4) 莫拉克重建區相關教學活動,進行防災教育、環境教育、生態教育等課程。
 (5) 臺灣十八處世界遺產潛力點,欣賞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進行落實世界遺產概念
      扎根基礎教育,培養鄉土意識與國際觀。
 (6) 其他符合戶外教育場域之場所。
  3、補助申辦學校之經費,得依序用於下列項目:
 (1) 家境清寒學生參加費用。
 (2) 遴聘師資鐘點費。
 (3) 車資。
 (4) 材料費。
 (5) 門票。
 (6) 餐費。
 (7) 其他必要之費用。
  4、地方政府需提供學校申請補助經費之審查規定及審查分配結果。
 (五) 辦理偏鄉國民中小學校進行文化活動體驗課程。補助為配合政策與本署合作之國
      立社會教育及文化機關(構),每案補助三十萬元為限,總金額以一百五十萬元
      為限。
  1、申請要項得包含:
 (1) 活動目標。
 (2) 教學活動設計。
 (3) 活動人員規劃。
 (4) 執行期程。
 (5) 預期效應。
 (6) 其他。
  2、補助經費得包含下列項目:
 (1) 家境清寒學生參加費用。
 (2) 遴聘師資鐘點費。
 (3) 車資。
 (4) 材料費。
 (5) 門票。
 (6) 餐費。
 (7) 其他必要之費用。

四、由本署組成審查小組對地方政府及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之補助申請進行審查,
    必要時得請各申請之地方政府及國立附設國中小依審查委員之建議調整計畫內容;
    為配合政策與本署合作之國立社會教育及文化機關(構)則由本署視申請個案審查
    。

五、依本要點請領補助、核撥及結報,除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外,其規定如下:
 (一) 經費請撥
      經費於本署核定後,採分期撥付,第一期撥付核定金額之百分之四十;第二期撥
      付核定金額之百分之六十,應檢附本署補助經費請撥單,且已撥經費執行率應達
      百分之七十以上。請完成前一學年度校外教學計畫核結後始撥付經費。
 (二) 經費核銷
      辦理核銷時,應繳交書面成果報告及電子檔各一份(A4規格,以十頁為原則),
      其內容應包括前言、量之分析(例如活動場次、數量、參加人數、教材研發之件
      數等)、質之分析(例如活動辦理之課程內涵與成效、過程檢討、問題解決策略
      ,及成員滿意度調查方式或問卷樣本、滿意度相關統計、活動照片等);未檢附
      書面報告及電子檔或內容不合規定者,不予結案。
 (三) 補助比率
  1、各地方政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就各
      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屬第二級者至第五級,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2、各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採全額補助。
  3、為配合政策與本署合作之國立社會教育及文化機關(構)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
      活動總經費之百分之七十。配合本署重要政策需要或年度重點工作,並經本署核
      准者,不在此限。
 (四) 注意事項
  1、本計畫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
  2、補助基準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
      殊需要予以調整。
  3、本要點所訂補助經費之申請、請撥及核銷,如有虛偽不實者,應不予補助或停止
      補助,已核銷者應予追繳,並依相關規定懲處。
  4、補助對象應依活動行程表執行計畫。因故延期或變更地點及行程時,應於事前報
      知本署。未依計畫原定場次辦理完畢,應將未辦理場次之補助經費繳回本署。

六、因本要點補助而研發或產生之教材、影片及成果資料等應推廣分享,並無償授權本
    署於非營利目的之政策宣導及公共推廣使用。
 
七、補助對象未依計畫期限辦理、擅自更改活動地點、未依活動行程表辦理、未提成果
    報告、經費收支結算表或成果績效不彰者,列為次學年度不予補助對象。
 
八、地方政府對所屬學校應盡監督輔導之責(含種子學校及優質課程方案),成果發表
    會亦應請優質課程方案學校參與研討報告,以收互相砥礪成長之功效。
  本署得邀請學者、專家,依活動行程表不定期前往訪視受補助地方政府及國立附設
    國民中小學,受補助地方政府及申辦學校有關人員,應積極參與本署辦理之全國性
    成果發表會,配合提供資料及實施情形,其辦理成效列為次學年度經費補助之參考
    。

九、本署得依考評結果,函請地方政府及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本權責從優敘獎;地
    方政府及學校,應視各項執行成效,依權責給予承辦人員及參與教師敘獎鼓勵。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