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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23:0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借閱證申請要點
民國 104 年 07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受理借閱證之申請,特訂定本
     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個人借閱證、數位借閱證、合作播映視聽資料借映證之申請
     。

三、 個人借閱證
(一) 凡中華民國國民,請持國民身分證正本或駕照正本申請;無國民身分證
     者得持戶口名簿正本申請。
(二) 凡持有公共圖書館聯盟(以下簡稱聯盟)借閱證者,毋需再申請本館借
     閱證。
(三) 未滿12歲之兒童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戶口名簿正本
     代為申請。
(四) 外籍人士與外僑應持護照正本或居留證正本,港澳及大陸地區人民應持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正本申請,使用期限以居留期限為原則
     ,最長為1 年,如逾使用期限,應持原證及身分證明文件至館重新核對
     資料得繼續使用。
(五) 個人借閱證應親自至本館服務臺辦理。委託配偶、直、旁系血親三等親
     以內者代為申請,應出具委託書、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受託人身分證明
     文件正本;惟能證明為直系血親或配偶者,得免出具委託書。
(六) 身心障礙人士委託非親屬代為申請,應出具委託書、身心障礙手冊正本
     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亦得以郵寄或電子郵件傳送身心障礙手冊
     影本、影像檔申請。
(七) 讀者可自備臺灣通、一卡通及悠遊卡等交通電子票證申請新辦、更換或
     補發個人借閱證。
(八) 讀者申辦本館RFID智慧借閱證須繳交卡片工本費,悉依本館規費收費標
     準辦理。
(九) 本館RFID智慧借閱證有關押金、儲值退款、卡片損毀及遺失等相關事項
     依各發行機構之規定辦理。

四、 數位借閱證
(一) 數位借閱證,指讀者使用本館各項數位資源之通行帳號,不核發實體型
     式借閱證,以未曾申辦過公共圖書館聯盟借閱證之中華民國國民為申辦
     對象。
(二) 數位借閱證僅供利用本館數位資源,如需借閱書籍,讀者應憑身分證明
     文件至本館領取實體型式借閱證。
(三) 數位借閱證申請分為個人與集體辦理方式:
1、 個人申辦數位借閱證時,應於本館網站鍵入申辦資料後,可選擇以郵寄
     身分證影本或利用電子郵件傳送身分證影像檔等方式確認身分,本館受
     理後以電子郵件回覆申辦結果,核准後讀者即可使用本館數位資源服務
     。居住海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得利用中華民國護照影本或影像檔辦理,以
     利身分之確認。
2、 學校、機關及本館合作單位之教職員生可集體申辦,依本館辦理作業流
     程,指定專人負責,填寫「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數位借閱證集體辦理申
     請單」及「個人資料授權同意聲明書」來函申請,並依本館規定格式建
     檔,提供申請者正確個人資料,並轉知申請人遵守本館數位借閱證使用
     相關規範。

五、 合作播映視聽資料借映證
     各縣市、鄉鎮公共圖書館(室)基於教學或推廣社教文化工作之需,得
     備函申請「合作播映視聽資料借映證」,使用期限1 年,如需續用請檢
     具「合作播映視聽資料借映證申請表」申請續用。相關使用規定請參閱
     本館「視聽資料合作播映實施要點」。

六、 借閱證遺失與補(換)發
(一) 借閱證遺失時,應立即向本館辦理掛失登記。因未掛失致發生冒用情事
     ,應自負相關賠償之責,且得取消其借閱權利。
(二) 借閱證不得重複申請或轉借他人使用。經查獲重複辦理,或借用、冒領
     、冒用他人借閱證者,得暫停借閱、使用權利180天。
(三) 申請補(換)發借閱證時,應一併繳清罰(賠)款且歸還逾期未還之館
     藏。
(四) 遺失補發時應持身分證明文件正本申請,併依本館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補
     發工本費,如自備臺灣通、一卡通及悠遊卡等交通電子票證辦理補發或
     換發時則不收費用。
(五) 借閱證核發後資料如有變更,應主動通知本館辦理更正。

七、 申辦借閱證所檢附各項身份證明文件影本如採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寄達
     者,辦證後由本館逕予銷毀不退還。

八、 借閱證申請應遵循國內、外法律規範,並且對於個人所屬帳號、密碼所
     發生之情事負全部責任。
 
九、 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陳請館長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