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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9:4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設置專業輔導人員要點
民國 104 年 08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大專校院依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
    聘用專業輔導人員(具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照者),強
    化輔導人力協助學生輔導心理工作,以健全學校三級輔導體制,特訂定本要
    點。

二、補助對象: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三、補助項目及額度:

(一) 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薪資及年終獎金,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
     ;薪資及年終獎金不足部分或其他需用各類費用(如勞保費、健保費、勞
     工退休金、加班費、值勤費、其他津貼等),應由學校自籌款支應。

(二) 兼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鐘點費,以學校所訂支給標準給付,並以每小時新臺
     幣八百元為上限,每校補助上限如下:

1、學生人數未滿一萬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2、學生人數一萬人以上,未滿二萬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3、學生人數二萬人以上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補助學校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將次年度實施計畫報本部申請補助
     ;逾期得不予受理。但本部另行指定收件期限者,從其指定。

(二) 前款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1、學校現有專兼任專業輔導人員名冊(如附表)。

2、增聘人力服務內容之規劃。

3、學生服務(轉介)流程。

4、督導考評方式。

5、經費編列:

(1) 申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補助,學校自籌經費不得少於本部補助款之百分
     之五十。

(2) 申請兼任專業輔導人員之補助,學校自籌經費不得少於本部補助款之百分
     之二十。

6、預期效益。

(三) 各校所送實施計畫,由本部辦理書面審查,就計畫內容、學校現有專兼任
     專業輔導人員配置、學校自籌經費比例等項目予以審核,擇優補助。

(四) 各校得就專任或兼任專業輔導人員同時申請,本部將視經費額度予以補助。

五、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 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 本補助計畫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如補助經費
     不足)變更計畫。但因特殊需要、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經本部同意變
     更者,不在此限。

(三) 經費之支用與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其應於計畫
     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備文檢附成果報告、本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
     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等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六、成效考核:

(一) 補助經費經核定後,受補助學校應依計畫辦理,並公開徵聘專任專業輔導
     人員;其薪資標準、考評、差勤或福利等相關權利義務事宜,均依學校相
     關規定辦理。

(二) 本部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且不得支應學校原有專兼任專
     業輔導人員之經費。

(三) 受補助學校於年度結束核銷時,應檢附執行成效報告;本部於必要時得依
     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議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以瞭解學校執行情形。

(四) 申請補助學校所送資料不實或未確實執行經費,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撤銷
     或廢止當年度已核定之補助,學校並應將已撥付之補助款全數退回本部,
     且三年內不得再申請專業輔導人力補助。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