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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2:4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協助大學校院產學合作培育研發菁英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3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大學提升博士培育學用合一,建立論
    文研究由大學與產業界共同指導,並爭取企業或法人研究經費,共同
    培育博士務實致用研發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各公私立大學校院(包括技職校院,以下簡稱學校),不
    包括空中大學及軍警校院。

三、大學校院產學合作培育研發菁英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執行重點:
    學校得依特色及區域重點產業,擇定優勢或重點產業研發領域,依招
    生對象不同,得以學位學程方式循下列模式辦理:

  (一)碩博士五年研發一貫模式:招收碩士一年級新生,以碩士修課一年
      後逕讀博士,博士第一年及第二年於學校修課,第三年及第四年於
      產業或法人實作研發並完成論文,共計五年完成博士學位。

  (二)博士四年研發模式:

    1、招收博士一年級新生:以博士班第一年及第二年於學校修課,第
        三年及第四年於產業或法人實作研發並完成論文,共計四年完成
        博士學位。

    2、招收碩士班二年級以上學生:以逕修讀博士班機制成為博士新
        生,博士班第一年及第二年於學校修課,第三年及第四年於產業
        或法人實作研發並完成論文,博士班修讀四年後完成學位。

    本計畫名額分配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本計畫以碩博士五年研發一貫模式為主要培育模式,依計畫審查結
      果擇優核定補助名額。

  (二)學校同時申請辦理碩博士五年研發一貫模式及博士四年研發模式
      者,同一學程倘因甄選學生未達學校與企業所定條件致有缺額時,
      二種培育方式核定名額得向本部申請流用。

    學校於獲計畫補助後,應於三學年內完成申設博士學位學程或學籍分
    組作業,並正式對外招生,其名額由本部核定之學校博士班招生名額
    內自行調整。

四、計畫申請:

  (一)學校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本部提出計畫申請,每年各校補
      助計畫不得超過五個培育學程,每學程以十人為限,各培育學程總
      計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二十人;且不得計列已有正職工作之非全
      職學生,但留職停薪並以全職學生身分參與計畫者,不在此限。

  (二)計畫項目審查重點及評議配分如下:

    1、學程規劃面(百分之四十):學校為推動產學合作培育博士所進
        行之課(學)程改革目標、資源投入及作業規劃;以碩博士五年
        研發一貫方式辦理者,得酌予加分。

    2、學程執行面(百分之四十):

      (1)對學生篩選作業及學生學習成效評估方式(包括淘汰機制)
          等。

      (2)對共同培育之產學合作機制,包括企業或法人出資、共同指導
          模式及研究成果協議機制等。

      (3)學校協助或鼓勵教師參與產學合作博士培育之措施。

    3、行政配合面(百分之十):對推動單位(系所或學程)之各項全
        校性專業行政支援規劃,包括補助停止後之永續性規劃。

    4、預期以產學合作模式培育博士之比例及特色成效説明(百分之
        十)。

  (三)申請文件以送(寄)達本部時間為準,逾期送(寄)達或資料不全
      者,均不予受理。

五、經費補助及額度:

  (一)本計畫採部分補助,學校及產學合作企業或法人之總配合款不得低
      於本部核定總補助經費額度之百分之五十,總配合款百分之七十應
      由產學合作企業或法人出資。各計畫並應至少有一家企業參與。

  (二)學校及產學合作企業或法人之總配合款得超過本部規定,超過本部
      規定部分之經費,不受前款之比率限制。

  (三)本部依審查結果,擇優補助學校,依所提申請計畫期程及學生參與
      人數核實補助經費,每年每名學生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本計畫補助經費為經常門,提供本學程參與學生獎助學金;相關課
      程修正、教師發展及學生實習等所生行政人事費用,應由學校配合
      款支應,學生至企業或法人進行論文研究所生研發費用,應由企業
      或法人出資辦理。

六、計畫審查及公告時間:

  (一)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依學校所提計畫書進行書面審
      查,必要時得邀請學校列席報告。

  (二)年度補助經費,依審查結果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公告為原則。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方式:

  (一)核定:本計畫採一次核定,以分年撥付為原則。

  (二)請撥:本部每年補助經費得一次全數撥付,每年經費執行期間為十
      二個月,原則於計畫申請通過之當年八月開始,至次年七月三十一
      日止。學校應於審查結果公告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修正後計畫書、
      計畫經費明細表及正式領據送本部辦理撥款;次年度經費應經本部
      審核前一年度成果報告書通過並修正計畫書後,再辦理撥款事宜。

  (三)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如有補助結餘款或未執行經費,應全數繳回本
      部。

八、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視實際需要或學校成果報告,至受補助學校進行實地訪評;
      訪評結果列入次年度補助經費核撥之重要依據。

  (二)受補助學校,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送當年度執行之期中報告
      書至本部進行審議,作為次年度補助經費核撥之依據。並於計畫結
      束後二個月內檢送成果報告書。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學校因年度執行成效不佳,經本部停止或減少次年度補助經
      費者,應自行負擔補足學生全額獎助學金至學程結束。

  (二)學校應向參與本計畫學生妥為說明下列事宜,並請學生簽訂同意
      書:

    1、學生應以全職研究學生參與本計畫,因休、退學或因學業成績評
        量結果未通過而退出本計畫或正規學期時間(包括寒、暑假)另
        有全職工作(以投保薪資計算),學校即應停止獎助學金撥付,
        並不得因復學或就讀其他學程而再申請獎助。

    2、因其他因素自行申請退出本計畫者,除停止獎助學金撥付外,應
        由學校追繳其已受領本獎助學金總額二分之一。

  (三)受補助學校經查未依計畫辦理或有違反相關規定情事者,本部得要
      求限期改善,並列入未來是否續予補助之重要依據;必要時,得要
      求繳回尚未執行或全部之經費。

  (四)本計畫補助額度一經核定,不得追加本部其他補助費用。

  (五)獲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辦理成果發表或研討會,以分享經
          驗交流。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