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0:4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全民國防精神動員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2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宣揚全民國防理念,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綱領及全民防衛精神動員準備方案與分類計畫,訂定本
     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本部補助設立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之學校。
 (三) 本部各縣(市)聯絡處。
 (四) 各級學校。

三、補助原則:
 (一) 辦理與全民國防精神教育有關之活動。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辦理全直轄市、縣(市)活動為主。
 (三) 設立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之學校,申請補助應以辦理各
      分區活動為主。
 (四) 本部各縣(市)聯絡處申請補助應以辦理高級中等學校校際及地區活動為
      主。
 (五) 各級學校申請補助應以辦理校際活動為主。

四、申請及審查基準:
 (一) 活動內容應與本部年度全民國防精神教育配合計畫之「落實國防通識教育
      ,推動全民精神動員」事項內所定活動為限。
 (二) 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具公文、活動企劃書及經費預算表,向本部提出
      申請。
 (三) 每年十月一日前受理該年度之申請案,並採每季(一月、四月、七月、十
      月)首月十五日前辦理申請案審查。
 (四) 經審查符合補助條件者,依補助對象採下列基準,且年度經費核撥完後不
      再受理申請:
  1、直轄市、縣(市)政府:採部分補助方式,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財
      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最高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且每
      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2、設立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之學校:訂定年度工作計畫協
      助各分區學校推動全民國防精神教育相關工作,經審核同意得全額補助。
  3、本部各縣(市)聯絡處:各縣(市)聯絡處申請補助以推動本部年度精神
      動員方案及分類計畫所律定之執行工作,經審核同意得全額補助。
  4、各級學校:以部分或酌予補助為原則,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並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百分之八十為限。但直轄市所屬學校,依中央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以核定計畫金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經費請撥:經本部審查同意補助之單位,於收到本部同意函後,檢附領據
      送本部辦理撥款,為部分補助者,應註明「部分補助」字樣,各縣(市)
      聯絡處應由經費代管學校辦理。
 (二) 經費核銷:受補助單位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
      算表報本部辦理核結,原始支出憑證留存單位備查。
 (三)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六、成效考核:
 (一) 受補助單位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活動成果應報本部接受審核。活動成
      果報告應包含下列資料(封面加註單位全名、活動名稱、活動起訖時間、
      地點):
  1、接受補助案之活動計畫書。
  2、辦理活動內容之相關資料:如海報、傳單、公文、邀請卡、活動人員簽到
      簿、附日期之活動照片等。
  3、活動經費收支決算報告表。
  4、成效檢討及建議(以文字具體陳述)。
 (二) 本部得於活動期間派員訪視執行情形,如發現受補助單位未依核定計畫執
      行,或變更計畫未報經本部核定者、或未提成果報告或辦理績效不彰者,
      取消未來申請資格。
 (三) 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有關規定辦
      理表揚。

七、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 活動實施對象以學校師生為主,社會大眾為輔。
 (二) 活動內容,不論動、靜態,須符合全民國防之精神。
 (三) 主辦單位如向參加人員酌收費用,須於計畫中載明收費額度,及其在總經
      費中所佔比例。
 (四) 申請單位應按計畫時程進行活動,如因故變更,應報部核定。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