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依學生輔導法第十一
條第四項、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八項規定,補助教育部主管之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業輔導人員,特訂定本
要點。
二、依本要點補助之目的如下:
(一)充實專業輔導人員,健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級輔導機制。
(二)提供學生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提升學校對偏
差行為學生之危機處理。
(三)輔導嚴重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學生,提供學校教師及學生家長
專業諮詢服務。
(四)促進學生心理健康,預防學生認知、情緒與行為問題及適應困
難之產生。
(五)其他學生輔導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事項。
前項第一款所稱專業輔導人員,指學生輔導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第二條所稱之專業輔導人員(包括臨床心理師、諮商
心理師及社會工作師)。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教育部主管之國立學校。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四、學校及地方政府應依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置
專業輔導人員;並得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置督導人員。
專業輔導人員,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公開甄選,並依聘用人
員聘用條例聘用;國立學校及地方政府辦理公開甄選時,應於教育
部學生輔導資訊網及地方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並視需要刊
登於新聞紙(報紙)。
專業輔導人員經聘用後,由學校主管機關統籌調派;其統籌調派,
應依學生需求及地方教育特色為之。
五、本署依下列基準直接補助國立學校及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再依相同基準核配經費至所屬學校:
(一) 補助經費項目,包括薪資、雇主應負擔之勞保費、健保費、離職儲金、年終獎金。但地方政府聘用之專業輔導人員,其差旅費、加班費、離島與偏遠加給所需增列之薪資,由地方政府自籌經費支應;薪資之核發,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
(二) 專業輔導人員每人最高補助金額如下:
1、督導人員:每月新臺幣(以下同)五萬三千元,每年六十九萬元。
2、具碩士學位以上者:每月五萬元,每年六十六萬元。
3、具學士學位者:每月四萬八千元,每年六十三萬元。
4、尚未取得專門職業證書者:每月四萬五千元,每年六十萬元。
5、年資併計或薪點晉級者:得衡酌其工作年資及地方政府財力分級,增加補助經費每月一萬九千元,每年二十五萬元。本署未補助部分,由地方政府自籌經費支應。
(三) 前款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以部分補助或指定項目補助為原則,並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及所主管學校數,給予不同補助。政府財力級次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政府財力級次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政府財力級次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六;政府財力級次屬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八;政府財力級次屬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六、國立學校及地方政府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間,擬具次學年度實施計畫,向本署申請補助;逾期得不予受理。
前項年度實施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分析國民中小學教育及輔導問題,瞭解教師、學生、家長及社區需求,據以提出具體措施。
(二) 甄選及聘用計畫:包括訂定專業輔導人員工作守則或規範。
(三) 聘用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一、二)。
(四) 運作模式:
1、學生輔導法第四條第一項地方政府學生輔導專責單位運作模式。
2、專業輔導人員配置模式(如駐區、駐校或巡迴)。
3、偏遠地區學校專業輔導人員調配模式。
4、與學校輔導室之分工合作機制。
5、本計畫專業輔導人員間之橫向分工及整合之組織運作規劃。
(五) 專業輔導人員之教育與輔導專業知能培訓及督導機制。
(六) 專業輔導人員服務地點、服務範圍、工作職掌及時間。
(七) 績效考核方式。
(八) 預期效益。
七、本署受理前點第一項申請後,應就其次學年度實施計畫進行書面審查;其審查基準為計畫內容之周延性,合理性及目的性等。
申請案經本署審查通過,並核定次學年度實施計畫及補助金額後,通知國立學校及地方政府。
九、本署按國立學校及地方政府應置專業輔導人員數,設算全年最高補助金額,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撥付第一期經費。
國立學校及地方政府應檢具該年度實際聘用專業輔導人員名冊,依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條件,申請第二期補助款;本署依實際聘用人員之資格及人數,核定該年度實際補助款後,撥付第二期經費;第三期補助款之申請及核撥程序,亦同。
依結報作業要點規定免辦理前項第二期請款作業者,應於次年度四月三十日前,檢具該年度實際聘用專業輔導人員名冊報本署;本署依實際聘用人員之資格及人數,核定該年度實際補助款後,追繳或增列該年度補助款。
十、國立學校及地方政府應於次年度九月三十日前,依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檢具計畫經費核定文件、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及應繳回之計畫結餘款項,報本署辦理核結。
十一、補助款經撥付後,國立學校及地方政府應依核定之學年度實施計畫執行。
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且學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配數、分配月份執行;國立學校或地方政府未依年度實施計畫或本要點規定執行者,本署得依情節輕重,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處分,及以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並得作為次一年度補助款核定數額之參考。
十二、學校應依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專業輔導人
員績效評核初核,並報學校主管機關於每年十二月辦理專業輔導
人員評核;其評核內容及方式,除本辦法規定者外,由國立學校
及地方政府定之。
學校主管機關應對執行年度實施計畫績優人員及學校從優敘獎;
具特殊貢獻者,得推薦為教育部友善校園獎有功人員,予以公開
表揚。
十三、本署應積極督導國立學校及地方政府年度實施計畫之執行情形,
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議或進行實地訪視;國立學校及
地方政府應備齊、彙整及分析辦理工作之量化及質化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