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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2 05:2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書法教育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之規定及提升書法教學成效中期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 增進書法師資專業知能,強化現場教學師資。
 (二) 設置書法教學特色學校,營造整體學習情境。
 (三) 辦理多元書法學習活動,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三、實施期程: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四、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各國立學校(含附設)國民中小學。

五、補助內容及基準:
 (一) 辦理書法教學師資專業成長課程:補助直轄市、縣(市)辦理系統性教師
      書法增能、書法專長教學人員增能(含班級經營)、主題觀摩或參訪等課
      程之講師鐘點費、交通費、場地使用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膳宿費
      及雜支。每場次以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為上限。
 (二) 辦理寒暑假書法學習營隊:補助直轄市、縣(市)辦理寒暑假書法學習營
      隊之講師鐘點費、交通費、場地使用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膳宿費
      及雜支。每場以補助二萬元為上限。
 (三) 設置書法教學特色學校:補助國民中小學建置書法教室、書法教學設備、
      校園整體書法教學情境布置、書法課程及活動等經費,每校以補助十五萬
      元為上限。
 (四) 遴聘書法專長教學人員:補助國民中小學聘任書法專長教學人員於社團活
      動進行教學之鐘點費、交通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並得以通過國立
      大專校院辦理之認證者優先聘任。每校以補助二萬元為上限。
 (五) 推動書法教學相關活動:補助國民中小學辦理學生書法主題觀摩或參訪及
      其他推動書法教學之相關活動,每校最高補助一萬元。
    本案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財力等級第
    一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至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六十,財力等級第
    二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至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八十,財力等級第
    三級至五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至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九十。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方式: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申請補助內容項目進行統籌規劃,於每年
      七月十五日前完成所屬學校申請計畫之初審作業後,彙報計畫書及經費申
      請表等資料(含電子檔案)一式三份,於八月一日前報本署。
  2、各國立學校(含附設)國民中小學:應提具申請補助計畫書報送所在地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初審。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彙報本署。
      但不占對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額度。
 (二) 審查原則:
  1、本署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報計畫之完整性、可行性、永續性、成
      效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財力等級,核定補助經費及補助比率。
  2、設置書法教學特色學校項目,本署得就全國國民中小學之學校類型、學生
      人數、班級規模及書法教學特色等指標排序,分年分階段依本署年度預算
      編列情形逐年補助之。
 (三) 審查方式: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報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等資料送本署後,由本署
    依審查原則進行審查,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本案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 本署審查完竣後,將結果通知受補助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掣據備文
      請撥。
 (三) 本案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項目執行。
 (四) 各受補助對象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二個月內提報執行成果報告書(含電子
      檔)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送本署辦理核結。

八、成效考核:
 (一) 所報計畫有申報不實且經查證屬實者,除追繳款項外,依法予以糾正、扣
      減其後年度之補助款,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應依所獲補助內容督導所屬學校依計
      畫執行,以掌握執行進度,落實績效責任。
 (三) 執行本要點各項內容卓有成效者,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