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1:3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技職校院赴東南亞開設境外專班試辦要點
民國 98 年 04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各技職校院赴東南亞國家與當地國經
    本部認可之大專院校合作開設專班辦理相關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促進技職校院國際化,提升技專校院國際競爭力。
(二)輸出技職教育產業,強化學術外交。


三、開班國家:
    本要點所稱東南亞國家,指越南、泰國、馬來西亞、新加坡、菲律賓
    及印尼。


四、開班條件:
(一)公私立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其財務及會計制度健全,且最近一年
      內無重大違規事件者。
(二)所設班別限各校現有之學院及系所,且該學院、系所最近一次評鑑
      結果為二等以上。
(三)所設班別應切合當地國產業需求,且所需相關教學資源設施齊備。
(四)雙方學校應訂有合作協議。
(五)各校申請開班前應查明當地國相關法令規定,並於招生前經當地國
      主管機關核准開班。


五、開班學制:大學部二年制、四年制技術系及碩士班。


六、合作學校:
(一)須為經當地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立或立案之相當等級大學校院,
      並能提供適切之教學場地與足夠教學之圖書、儀器及設備。
(二)學校之設立或立案情形應經我國駐外館處查證。


七、招生對象:
(一)大學部:不具國籍法第二條所稱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僑生身分之
      外國籍人士。但原具中華民國國籍,經內政部許可喪失國籍,未滿
      八年者,不得依本要點入學。
(二)碩士班: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之臺灣地區人民、華僑或具外國籍人士
      。


八、報考資格:
(一)大學部:
      1.二年制: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符合
        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
      2.四年制: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
        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
        者。
(二)碩士班:
      1.一般班:取得國內學士學位,或於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符合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三條
        規定者。
      2.在職專班:取得國內學士學位,或於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
        學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符合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三
        條規定。報考者須為居住當地國二年以上,並於大學畢業後具有
        一年以上符合各校規定之工作經驗之在職人士。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在職專班報考者所需工作經驗年資,各校應明定於
    招生規定及簡章中;工作經驗年資之計算,自工作證明書所載日期起
    算,至各校招生簡章規定截止日止。
    各校招生規定及簡章應註明:所繳在職身分及經歷、年資證明,經查
    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不實者,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已
    入學者開除學籍,並應負法律責任。


九、招生名額:
(一)以本部核定各校當年度招收外國學生名額為限。
(二)大學部每班不得超過五十名,碩士班每班不得超過三十名(含分組
      )。


十、師資條件:
(一)各專班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課程由本校或本國策略聯盟學校之專任
      教師授課,各校並應就有效兼顧教師在國外研究及授課品質訂定相
      關規定。
(二)由當地國合作學校教師授課者,以該校現任正式教師為限。


十一、修業年限及學分要求:
  (一)依各校國內開班系所之每學期修業學分數、畢業學分、修業年限
        及延長修業年限相關規定辦理。
  (二)學生於國內修業年限應達總修業年限之四分之一以上。
  (三)碩士在職專班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並應於國內修業達四週以上
        。


十二、授課時間:
  (一)為維持專班教學品質及學生受教權之保障,每學分應授課滿十八
        小時,每科目至少應授課滿五週,並不得採短期密集授課。
  (二)大學部及碩士班一般班應於星期一至星期五之日間授課。但當地
        國非週休二日者,亦得於星期六授課。碩士班在職專班得於夜間
        及假日授課。
  (三)採遠距教學方式授課者,應符合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相關規定
        。


十三、收費基準:
      學校應衡酌教學成本訂定合理之收費基準,各項收支應依相關會計
      作業規定辦理。


十四、開班計畫內容及審核:
  (一)開班計畫應詳細敘明申請理由、當地國准許開班之法令規定或核
        准文件、與當地國合作學校簽訂之合作協議、當地國合作學校現
        況(含我國駐外館處查證之立案情形、系所、學生人數、師資、
        圖儀設備、空間規劃)、國內開班系所現況(含學生人數、師資
        )、招生名額、報名資格、甄試方式與錄取標準、預定考試日期
        、師資、修業年限及畢業學分、課程規劃、授課語言、授課時間
        、地點及方式、修業年限及收費標準,其開班計畫格式如附件一
        。
  (二)開班計畫應於每年度本部公告期限之前,以開班系(所)或學院
        為單位報本部審查;通過後僅得於所報年度(分春、秋二季)設
        班招生,未能順利招生開班者,得於次期受理審查期間報請本部
        同意後始得延後招生,並以一次為限,若仍無法順利招生者,應
        謹慎檢討後另案報本部審查核定後再行開班招生。
  (三)為維護國內學校自身教學質量,同一系(所)或學院所提之開班
        計畫,不論學制,每年度以一案為限。
  (四)連續三年經本部核定並順利招生開班之系(所)或學院,得於第
        四年度檢附辦理狀況報告書,併同未來二年度開班計畫,報本部
        審核;辦理狀況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二。


十五、各校應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擬定公開
      招生規定,併同開班計畫報本部審查核定後始得進行招生。


十六、各校招生規定應明定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招生名額、報考資格、
      招生方式、錄取原則、招生紛爭處理方式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
      事項。


十七、專班於國內修業期間,應安排認識臺灣文化之課程及活動。


十八、各校開辦專班,應重視國家形象、尊嚴及對等原則,並應遵守當地
      國法令。


十九、本部得視需要辦理訪視,辦理不善者,得限期改善或酌減招生名額
      ,逾期未改善者,停止招生或停辦,並列為重大行政缺失。


二十、本要點試辦二年,由本部評估試辦成效後,決定是否繼續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