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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4:4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校外教學資源整合及獎勵支持系統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6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執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相
    關學習領域及本部函頒之國民中小學辦理校外教學實施原則、國民中
    小學海洋教育推廣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蒐集整合校外教學資源,提升校外教學實施成效。
(二)建立校外教學支持體系,確保校外教學安全流暢。
(三)導正校外教學課程目標,增進學生認識關懷家鄉。
(四)發展優質校外教學活動,強化校外教學課程內涵。
(五)成立整合校外教學資源之專責單位,以統整相關場域、師資及支援
      系統。


三、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校外教學資源整合及研習推廣費用:對每縣市政府以每年補助新臺
      幣六十萬元為限,辦理下列相關項目:
      1.在地校外教學資源調查、學習路線規劃及課程教材發展。
      2.學校及各場館校外教學策略聯盟之推動。
      3.建構在地校外教學資源網絡平臺。
      4.建立獎勵及支持系統,並成立校外教學資源整合之專責單位。
      5.鼓勵學校發展與課程結合之校外教學優良教學模組。本目每年評
        選並擇優補助三案至五案,每案補助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6.資源整合及獎勵支持系統研發之成果發表會、工作坊及相關推廣
        活動。
(二)補助學校運用縣市發展完成之資源整合成果以實施校外教學費用:
      1.每年對每縣市政府補助基準數為新臺幣十萬元,加上公私立國中
        小校數(包括高中附設國中部,以當學年度九月份教育統計資料
        為準)乘以新臺幣五千元為補助額度。
      2.各縣市政府應訂定審查申請運用縣市發展完成之資源整合成果實
        施校外教學學校之規定(審查項目應包含與課程結合、辦理之內
        容、帶領人員等,務期發揮教學效益並避免流於玩樂性質),建
        立審核機制,並建立相關成果發表或交流分享平臺。
      3.各縣市政府分配核定運用縣市發展完成之資源整合成果實施校外
        教學學校之補助金額,每校以新臺幣三萬元為原則,並以新臺幣
        五萬元為限。補助申辦學校之經費,得依序用於下列項目:
        (1) 家境清寒學生參加費用。
        (2) 解說員鐘點費。
        (3) 車資。
        (4) 材料費。
        (5) 門票。
        (6) 餐費。
        (7) 其他必要之費用。
      4.各縣市政府審核經費分配時,對於學校結合課程安排下列活動者
        ,得優先予以補助:
        (1) 參訪漁市、海港、農場、牧場、休閒農業區等及生態中心、
            自然教育中心、國家公園等地,進行農、林、漁、牧戶外體
            驗活動者。
        (2) 參訪運動場地設施,觀賞運動競賽或體育表演,或進行體能
            體驗活動者。
(三)經費支出項目及基準:經費之編列,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附件二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
      辦理。
(四)補助基準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縣市政府財政狀況,以及因應天
      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五)本補助款之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五、實施期程: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六、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研擬計畫:各縣市政府依本要點研擬計畫,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提
      報計畫送本部審查。
(二)審查作業:由本部委請相關人員依歷年執行成效及當年度計畫內容
      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請各申請縣市政府依審查委員之建議調整計畫
      內容,並經核定後執行。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
(二)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宜,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補助款如有結餘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辦理。
(四)縣市政府辦理核結時,應繳交書面成果報告及電子檔各一份(A4  
      規格,以十頁為原則),其內容應包含前言、量之分析(如活動場
      次、數量、參加人數、教材研發之件數等)、質之分析(如活動辦
      理之課程內涵與成效、過程檢討、問題解決策略,以及相關活動成
      員滿意度調查方式或問卷樣本、滿意度相關統計、活動相關照片等
      );未檢附書面報告及電子檔或內容不合規定者,不予結案。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縣市政府應依活動行程表執行計畫。因故延期或變更地點及
      行程時,應於事前報知本部。
(二)受補助縣市政府未依計畫期限辦理、擅自更改活動地點、未依活動
      行程表辦理、未提成果報告、經費收支結算表或成果績效不彰者,
      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對象。
(三)受補助縣市政府未依計畫原定場次辦理完畢,應將未辦理場次之補
      助經費繳回本部。
(四)本部得邀請學者、專家,依活動行程表不定期前往訪視受補助縣市
      政府,受補助縣市政府及申辦學校有關人員,應積極參與本部辦理
      之全國性成果發表會,配合提供資料及實施情形,其辦理成效列為
      次年度經費補助之參考。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