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 88年11月26日教育部台學審字第88149742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 93年01月20日教育部台學審字第0930006779號令修正第9、12點
3.中華民國 96年10月22日教育部台學審字第0960154062C號令修正
4.中華民國 98年09月16日教育部台學審字第0980153222C號令修正
5.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教育部臺學審字第1010234363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點,並自102年01月01日生效
6.中華民國110年08月25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 1100095992A 號令修正「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