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國字第 1010006968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即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
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號公告第 2條、第3 條第3款、第6條
序文、第11款、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所列屬「行
政院體育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教育部」管轄
2.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040033410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
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107年07月10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70024033B 號令修正,名稱
並修正為「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