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綜字第 101001704
8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綜(二)字第10200048182號
令 修正,自102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發展基
金辦理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作業要點)
3.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60017113B號修正,名稱並
修正為「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補助學生參與運動競技或觀賞運動賽事表演作
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8年05月06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80014457B號令廢止,並自
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