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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修正「國立大專校院行政人力契僱化實施原則」第六點規定,並自98年11月20日生效
主管機關: |
人事處 |
發文機關: |
人事處 |
發文日期: |
099.04.29 |
發文字號: |
台人(一)字第0990066387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教育部函:修正「國立大專校院行政人力契僱化實施原則」第六點規定,並自98年11月20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國立大專校院行政人力契僱化實施原則 |
內容: |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國立大專校院行政效率,促進彈性、多
元、自主發展,並執行大學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行政人力契僱化,指學校編制內職員出缺時,得控留員額改以
契約用人方式取代之。
三、學校現職職員數占教職員預算員額總數之比例,高於百分之二十五者,除
國立空中大學外,應於三年內調整至百分之二十五以下。但比例高於百分
之三十以上者,有特殊情形時得專案報本部核准延長之,每次延長一年,
最多延長二次。
學校現職職員數占教職員預算員額總數之比例低於百分之二十五者,得依
本原則辦理。
四、學校實施行政人力契僱化,以非主管職務為限,並得彈性先行調整內部人
力後,就所遺職缺改以契約用人。
五、契僱人力所需經費由控留職員員額之經費支應,並以服務費用列支。
六、各校進用契僱人力,應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辦理,並應遵守相關迴避
規定。
七、契僱人力之聘期、工作時數、差假、報酬標準、考核、福利、勞工退休
金、勞工保險、全民健保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並由學校納入契約中明定。
原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提存儲金者,於中華民
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適用勞動基準法前,所提存儲金之本息,於其離職或
在職死亡後,依原規定結算發給。
八、各校依本原則實施行政人力契僱化後,於計算職員缺員率時,控留職員員
額進用之契僱人力得視同現有職員計算。
九、各校實施行政人力契僱化執行情形,作為本部核撥各校請增員額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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