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教育部函:修正「國立大專校院行政人力契僱化實施原則」第六點規定,並自98年11月20日生效

主管機關: 人事處
發文機關: 人事處
發文日期: 099.04.29
發文字號: 台人(一)字第0990066387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教育部函:修正「國立大專校院行政人力契僱化實施原則」第六點規定,並自98年11月20日生效
法規名稱: 國立大專校院行政人力契僱化實施原則
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國立大專校院行政效率,促進彈性、多
    元、自主發展,並執行大學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行政人力契僱化,指學校編制內職員出缺時,得控留員額改以
    契約用人方式取代之。


三、學校現職職員數占教職員預算員額總數之比例,高於百分之二十五者,除
    國立空中大學外,應於三年內調整至百分之二十五以下。但比例高於百分
    之三十以上者,有特殊情形時得專案報本部核准延長之,每次延長一年,
    最多延長二次。
    學校現職職員數占教職員預算員額總數之比例低於百分之二十五者,得依
    本原則辦理。


四、學校實施行政人力契僱化,以非主管職務為限,並得彈性先行調整內部人
    力後,就所遺職缺改以契約用人。


五、契僱人力所需經費由控留職員員額之經費支應,並以服務費用列支。


六、各校進用契僱人力,應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辦理,並應遵守相關迴避
    規定。


七、契僱人力之聘期、工作時數、差假、報酬標準、考核、福利、勞工退休
    金、勞工保險、全民健保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並由學校納入契約中明定。
    原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提存儲金者,於中華民
    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適用勞動基準法前,所提存儲金之本息,於其離職或
    在職死亡後,依原規定結算發給。


八、各校依本原則實施行政人力契僱化後,於計算職員缺員率時,控留職員員
    額進用之契僱人力得視同現有職員計算。


九、各校實施行政人力契僱化執行情形,作為本部核撥各校請增員額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