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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值勤實施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軍訓人員值勤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管機關: 教育部
發文機關: 教育部
發文日期: 101.11.15
發文字號: 臺軍(二)字第1010212887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值勤實施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軍訓人員值勤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值勤實施規定
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各級學校校園災害管理要點第三點之任務,特訂定本規定。

二、值勤職責:

(一)本部:依本部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作業規定督導。

(二)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督導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聯絡處及高級中等學校軍訓人員值勤及指導校安事件通報與緊急處理。

2.重大校安事件發生時,立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協助處理與通報作業。

3.每日對五所以上轄屬學校軍訓人員,實施電話通聯測試,以確保通報系統通暢,維護值勤紀律。

(三)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聯絡處:

1.督導轄屬學校軍訓人員值勤及指導校安事件通報與緊急處理。

2.重大校安事件發生時,立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協助處理與通報作業。

3.每日對五所以上轄屬學校軍訓人員,實施電話通聯測試,以確保通報系統通暢,維護值勤紀律。

(四)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1.維護校園安全。

2.處理緊急突發事件。

3.協助學生生活照顧。

4.確保軍訓教學用槍安全。

5.校安事件通報與連繫。

6.其他上級交付之相關工作事項。

三、值勤分類:

(一)甲類(在校值勤):於校內實施二十四小時值勤。

(二)乙類【下班(課)後待命值勤】:配合學校作息,上班時間在校內值勤,下班(課)後得返回居住處所,遂行待命值勤;應將值勤室專線電話轉接至個人連絡電話,並與學校警衛或值班人員取得密切連繫,遇重大事件應於一小時內返校處理。

四、值勤方式:

(一)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實施甲類值勤。

(二)各縣(市)聯絡處,實施乙類值勤。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值勤原則:

1.甲類值勤:學校值勤人員六人以上,以實施甲類值勤為原則。

2.乙類值勤:學校值勤人員五人以下,以實施乙類值勤為原則。

3.學校因特殊環境需求,及兼顧安全前提下,得自行訂定值勤方式,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大專校院為本部;直轄市政府所屬學校為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其餘高級中等學校為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亦同)核准後實施。

五、值勤設施(備):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機關)應設置校安中心值勤室及專線電話與傳真機,並保持全日暢通,故障或號碼變更時,應即通報主管機關。

(二)校安中心值勤室設施(備)及應有之資料如下:

1.值勤室外需懸掛「校安中心值勤室」標示牌。

2.具網際網路連線之電腦設備、專線電話、傳真機、手電筒、哨子、警棍(電擊棒)及消防器材等。

3.緊急事件處理流程圖(含地區醫院、警察、消防等單位連絡電話)。

4.全國教官服務全國學生網絡表及直轄市、縣(市)聯絡網。

5.全校學生、家長(監護人)地址、連絡電話等資料(含住校、賃居生)。

6.當月值勤輪值表。

7.緊急召回名冊。

8.校區平面圖及鄰近地區地圖等。

9.其他與維護校安事件相關之設施(備)。

六、發生校安事件時,值勤人員應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規定,即時通報、處理,並適時更新通報內容。

七、一般規定: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機關)對於非上班時間值勤人員,應予補休、發加班費、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二)女性於妊娠期間免予值勤。

(三)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本公平、合理原則安排輪值,並於每月月底前至本部校安中心網頁之值勤管理系統登錄次月值勤人員輪值表,以利督考。

(四)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值勤應著軍服(甲類值勤於下午十時至次日七時前、乙類值勤於下班後,得換穿便服,此期間內需處理公務時,應著軍服前往)。

(五)值勤人員應每日填寫工作日誌,參考格式如附件。

(六)各校應建立值勤代理編組,於值勤人員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時,代行相關勤務。

(七)各校每日除輪派值勤人員一人外,並得視學校特性需求,安排其他值勤人員,處理相關事務。

(八)有二個校區以上之學校,得依學校校區值勤人員人數,律定值勤方式。

(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所屬實施電話通聯測試時,對未完成通聯之學校(機關),應於二十分鐘後再通聯一次,連續三次如仍無法通聯,通知該校(機關)軍訓主管協處。

(十)大專校院軍訓主管以採在校督導值勤方式參與值勤工作,每週至少一次。

(十一)軍訓護理教師得視學校需求參與協助住校生生活輔導。

(十二)本部教育服務役役男發生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時,依本部教育服務役役男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處理要領及通報作業須知辦理。

八、獎懲:

(一)軍訓人員對校安事件處置得宜,有效維護學校、學生安全與權益者,得由權責單位予以獎勵。

(二)軍訓人員違反本規定或執行不力者,依軍訓人員獎懲相關規定議處,單位軍訓主管視情節連帶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