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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函:修正「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教師遴聘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國家教育研究院
發布機關: 國家教育研究院
發布日期: 110.01.11
發布字號: 教研秘字第1101800029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教師遴聘要點
容:
二、協助本院推動研究主軸相關任務,同時促進研究教師專業知能發展,其主要工作及活動如下:
(一) 參與教育政策規劃及國家教育資料庫工作。
(二) 協助推動課程綱要轉化及成效評估。
(三) 參與測驗試題研發、審修及品質分析。
(四) 協助基礎知識需求分析及教材研發。
(五) 協助教育重大議題分析探究。
(六) 參與相關增能工作坊,並視專長擔任講師或進行教學演示。
三、遴選及聘任:
(一) 研究教師需為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現職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
(二) 本院各研究中心於每年二月一日前依研究主軸需要提出申請,由綜合規劃室於二月十五日前簽辦成立審查小組,依據任務項目、遴選資格、領域專長及推薦理由等項目辦理審核。
(三) 經審核符合本院研究發展需求之研究教師,由本院函請其主管機關及所屬學校同意後聘任之,並優先與其所屬學校進行專業發展合作及分享研究成果。
(四) 研究教師每次聘期以一學年為原則,並得續聘,其聘期以連續四學年為限;惟任職期間評核表現傑出且經學校同意者,得優先續聘,不受四學年之限制。
(五) 研究教師於聘期中有不適任情形者得解聘之。
四、運作及經費:
(一) 研究教師於聘書規定服務期間,得免兼任導師職務,至本院院區或本院指派之地點,參與相關會議、活動或研究發展工作之必要時,星期四、星期五均予公假,不排課。
(二) 研究教師於服務期間,每週減授課十二節,減課後之每週授課節數,視為研究教師之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實授節數超過基本授課節數者,得依規定支領超時授課鐘點費。
(三) 本院覈實支給研究教師減授課所需代理代課鐘點費或超時授課鐘點費,並負擔所屬學校行政協助費用每校每學年新臺幣七萬元整,用於支應學校課程發展及教師專業成長所需費用。
(四) 研究教師參與本院相關會議或活動,所需差旅費及相關費用由本院支應。
(五) 研究教師於星期一至星期三參與本院會議或活動,其代課鐘點費由本院額外支應。
五、工作評核:
(一) 研究教師任職期間於本院之服務績效,由本院就任務執行、諮詢協作及院務推展等項目綜合評核,並函送評核結果至其主管機關,轉請所屬學校辦理年度考核。
(二) 研究教師於本院指定工作任務有特殊貢獻者,由本院函請其主管機關,就該研究教師及所屬學校校長從優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