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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修正「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作業要點」第6點、第6點之1、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發布機關: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發布日期: 110.03.02
發布字號: 臺教授國字第1100015993號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作業要點
容:

六、遴選會審議現職校長辦學績效時,採無記名投票,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認定為辦學績效優良,並得依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同一學校連任一次或優先遴選為出缺學校校長。

        遴選會審議現職校長轉任,應以抽籤方式決定出缺學校遴選之順序;審議時,採無記名單記法投票,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轉任。

        前項票決無過半數同意者,以前二名(包括同列第二名)進入第二次票決,餘類推進行;人選僅剩二名,經二次投票仍無過半數同意者,該校列為出缺學校。

        出缺學校僅有一位候選人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出缺學校:

(一)第一次投票,不同意票超過半數。

(二)經二次投票,同意票均未過半數。

        新任校長遴選之投票方式,比照前三項規定辦理。

六之一、前點第二項轉任校長遴選,該學校屬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全校學生人數二分之一之原住民重點學校,且有具原住民身分候選人參加時,採二階段票決:

  1. 第一階段採全部候選人個別投票,開票過程中,個別候選人獲過半數同意或不同意時,不再繼續開票。

(二)第二階段對入選候選人以無記名單記法進行投票。

        前項第一階段投票,依下列票決結果,決定後續遴選程序:

(一)具原住民身分候選人中有獲過半數同意者,且非原住民身分候選人中亦有獲過半數同意者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僅一位具原住民身分候選人獲過半數同意:聘任該具原住民身分候選人為校長。

2、二位以上具原住民身分候選人獲過半數同意:由具原住民身分候選人進行第二階段無記名單記法投票,獲過半數同意票之具原住民身分候選人,聘任為校長;經二次無記名單記法投票,仍無獲過半數同意票候選人時,由第一階段獲過半數之候選人(包括具原住民身分候選人及非原住民候選人)再次進行第二階段無記名單記法投票。投票結果獲過半數同意之候選人,聘任為校長;經二次無記名單記法投票,仍無獲過半數同意候選人時,該校列為出缺學校。

(二)僅具原住民身分候選人中有獲過半數同意者,而非原住民身分候選人中無獲過半數同意者時;或具原住民身分候選人中無獲過半數同意者,而僅非原住民身分候選人中有獲過半數同意者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僅一位候選人獲過半數同意:聘任該候選人為校長。

2、二位以上候選人獲過半數同意:進行第二階段無記名單記法投票,獲過半數同意票之候選人,聘任為校長;經二次單記法投票,仍無獲過半數同意票候選人時,該校列為出缺學校。

(三)無候選人獲過半數同意時,以得票數前二名且非不同意票超過半數者(包括同列第二名)進行第二階段無記名單記法投票,獲過半數同意票之候選人,聘任為校長;經二次單記法投票,仍無獲過半數同意票候選人時,該校列為出缺學校。

        前點第五項新任校長遴選,該學校屬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全校學生人數二分之一之原住民重點學校,且有具原住民身分候選人參加時,比照前二項規定辦理。

九、參加校長轉任、新任遴選之人員,除應依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外,並應針對參與遴選學校之經營理念,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

        遴選會審議校長延任、連任、轉任及新任時,應邀請前項人員列席說明並參與詢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