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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修正「教育部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專案審議小組設置要點」,名稱修正為「教育部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專案審議小組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教育部 |
發布機關: |
教育部 |
發布日期: |
110.04.23 |
發布字號: |
臺教人(三)字第1100051991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教育部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專案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
內容: |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議國立及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
學校)函報之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特設本部教師解
聘不續聘停聘資遣專案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學校函報之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並提出處
理建議。
(二)提供本部有關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處理機制之建議。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組成方式及人數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幕僚單位督導次長兼任。
(二)部內委員五人,由高等教育司司長、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司長、學
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長、法制處處長及人事處處長兼任。
(三)外聘委員一人至五人。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應隨本職進退。第三款委員任期為二年
。
四、學校函報之案件,本部收案後,同時分送各相關單位進行書面審查,
審查單位應提供具體明確之審查意見。程序部分由人事處審查,實體
部分由各業務主管司審查,法制部分由法制處審查。
案件經書面審查,涉實體或程序判斷疑義,需再行研商者,提送本小
組審議,其餘案件以行政程序簽陳核復學校。
前項案件之辦理及時效管制情形應提本小組報告。
五、本小組幕僚工作由人事處辦理。
六、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並應有全體委員半數以上之出席,
始得開會。本部單位主管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定代表出席。
七、本小組委員於審議案件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者,應自
行迴避。
八、參與本小組審議之有關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開會時,除幕
僚工作人員外,均不得錄音、錄影。
九、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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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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