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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修正「教育部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專案審議小組設置要點」,名稱修正為「教育部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專案審議小組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教育部
發布機關: 教育部
發布日期: 110.04.23
發布字號: 臺教人(三)字第1100051991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教育部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專案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議國立及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
  學校)函報之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特設本部教師解
  聘不續聘停聘資遣專案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學校函報之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並提出處
    理建議。
 (二)提供本部有關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處理機制之建議。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組成方式及人數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幕僚單位督導次長兼任。
 (二)部內委員五人,由高等教育司司長、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司長、學
    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長、法制處處長及人事處處長兼任。
 (三)外聘委員一人至五人。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應隨本職進退。第三款委員任期為二年
  。

四、學校函報之案件,本部收案後,同時分送各相關單位進行書面審查,
  審查單位應提供具體明確之審查意見。程序部分由人事處審查,實體
  部分由各業務主管司審查,法制部分由法制處審查。
  案件經書面審查,涉實體或程序判斷疑義,需再行研商者,提送本小
  組審議,其餘案件以行政程序簽陳核復學校。
  前項案件之辦理及時效管制情形應提本小組報告。

五、本小組幕僚工作由人事處辦理。

六、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並應有全體委員半數以上之出席,
  始得開會。本部單位主管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定代表出席。

七、本小組委員於審議案件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者,應自
  行迴避。

八、參與本小組審議之有關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開會時,除幕
  僚工作人員外,均不得錄音、錄影。

九、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