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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修正「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公共關係費列支標準」,名稱並修正為「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公關慰勞費列支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管機關: |
教育部 |
發布機關: |
教育部 |
發布日期: |
110.07.15 |
發布字號: |
臺教會(一)字第 1100083875A 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公關慰勞費列支規定 |
內容: |
一、公關慰勞費預算編列基準如下:
(一)固定部分:大學六十萬元、學院五十萬元、專科四十萬元。
(二)變動部分:按前年度決算數之作業總收入減列「教學研究輔助收
入」(即國庫補助金額)後,每億元得伸算編列二萬元。
前項公關慰勞費預算內得編列員工慰勞費,其上限為大學三十五萬四
千元、學院三十一萬二千元、專科二十七萬元。
二、支用核銷方式:全數檢具原始憑證列報,並依「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
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列支規定得由教育部依業務推動需求或物價變動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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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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