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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修正「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作業規定」第六點、第七點規定

主管機關: 教育部
發布機關: 教育部
發布日期: 110.10.06
發布字號: 臺教學(五)字第 1100128399 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作業規定
容:
六、值勤作業規定如下:為發揮指揮、管制、協調、督導之功能,本部校
  安中心實施二十四小時之值勤,以期掌握機先,爭取時效,有效維護
  學生安全及校園安 寧,規定如下:
  (一)值勤職責:
     1.校安事件之通報及處理作業。
     2.統籌協調各級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緊急災害(難)之防
      救事宜。
     3.督(指)導各級督考單位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校安中心之值
      勤。
     4.維護本部校安中心作業管制室各項設施(備)之安全。
     5.協助本部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掌握各級學校災損情
      形、登山(戶外)活動情形及停課情形等情資。
     6.接受本部臨時交辦事項。
  (二)值勤區分及值勤方式:本部校安中心值勤區分為一般值勤及重
     點值勤,其值 勤方式如下:
     1.平日狀況時期:本部校安中心實施一般值勤。
     2.一般性校安狀況時期:
      (1)本部校安中心:除原值勤人員實施輪值外,並由作業管
        制組組長視狀況 指派人員實施重點值勤。
      (2)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實施二級進駐,專責人員由
        本部未兼業務主管之參事、督學擔任輪值,必要時,相
        關單位主管應隨同進駐;幕僚人員由學生事務及特殊教
        育司指派科長擔任輪值,必要時,得指定上校教官、資
        深中校或專員代理。
     3.集體性重大校安狀況時期:
      (1)本部校安中心:除原值勤人員實施輪值外,並由作業管
        制組組長視狀況指派人員實施重點值勤。
      (2)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實施一級進駐,專責人員由
        本部未兼業務主管之參事、督學擔任輪值,必要時,相
        關單位主管應隨同進駐;幕僚人員由學生事務及特殊教
        育司指派科長擔任輪值,必要時,得指定上校教官、資
        深中校或專員代理;遇重大災情時,由專責人員代表部
        次長直接指揮協調本部業管署、司、處主管另指派科長
        以上層級人員視災情嚴重程度之需要輪值或同時擔任進
        駐幕僚。
     4.全國性重大災害狀況時期:
      (1)本部校安中心:除原值勤人員實施輪值外,由作業管制
        組組長指派人 員實施重點值勤。
      (2)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實施一級進駐,專責人員由
        本部未兼業務主管之參事、督學擔任輪值,相關單位主
        管應隨同進駐;幕僚人員由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指派
        科長擔任輪值,必要時,得指定上校教官、資深中校或
        專員代理;遇重大災情時,由專責人員代表部次長直接
        指揮協調本部業管署、司、處主管另指派科長以上層級
        人員視災情嚴重程度之需要輪值或同時進駐擔任幕僚。
  (三)值勤規定:本部校安中心值勤規定區分為一般值勤規定及重點
     值勤規定,其 作業內容如附件三。

七、校安事件通報之處理:
  (一)本部校安中心值勤人員接獲通報電話時,應先確認消息之真偽
     ,並依校安通報表格式將通報內容記錄於校安中心值勤紀錄簿
     。
  (二)本部校安中心值勤人員接獲各級學校、單位及館所回報無法以
     網路實施通報時,應要求以電話傳真通報表方式完成通報。
  (三)本部校安中心值勤人員接獲各級學校、單位及館所之協助救災
     通報時,應即協助聯絡相關救難單位支援,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開設時,通知本部進駐人員,向有關單位提出救災申請。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