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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修正「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作業規定」第六點、第七點規定
主管機關: |
教育部 |
發布機關: |
教育部 |
發布日期: |
110.10.06 |
發布字號: |
臺教學(五)字第 1100128399 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作業規定 |
內容: |
六、值勤作業規定如下:為發揮指揮、管制、協調、督導之功能,本部校
安中心實施二十四小時之值勤,以期掌握機先,爭取時效,有效維護
學生安全及校園安 寧,規定如下:
(一)值勤職責:
1.校安事件之通報及處理作業。
2.統籌協調各級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緊急災害(難)之防
救事宜。
3.督(指)導各級督考單位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校安中心之值
勤。
4.維護本部校安中心作業管制室各項設施(備)之安全。
5.協助本部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掌握各級學校災損情
形、登山(戶外)活動情形及停課情形等情資。
6.接受本部臨時交辦事項。
(二)值勤區分及值勤方式:本部校安中心值勤區分為一般值勤及重
點值勤,其值 勤方式如下:
1.平日狀況時期:本部校安中心實施一般值勤。
2.一般性校安狀況時期:
(1)本部校安中心:除原值勤人員實施輪值外,並由作業管
制組組長視狀況 指派人員實施重點值勤。
(2)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實施二級進駐,專責人員由
本部未兼業務主管之參事、督學擔任輪值,必要時,相
關單位主管應隨同進駐;幕僚人員由學生事務及特殊教
育司指派科長擔任輪值,必要時,得指定上校教官、資
深中校或專員代理。
3.集體性重大校安狀況時期:
(1)本部校安中心:除原值勤人員實施輪值外,並由作業管
制組組長視狀況指派人員實施重點值勤。
(2)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實施一級進駐,專責人員由
本部未兼業務主管之參事、督學擔任輪值,必要時,相
關單位主管應隨同進駐;幕僚人員由學生事務及特殊教
育司指派科長擔任輪值,必要時,得指定上校教官、資
深中校或專員代理;遇重大災情時,由專責人員代表部
次長直接指揮協調本部業管署、司、處主管另指派科長
以上層級人員視災情嚴重程度之需要輪值或同時擔任進
駐幕僚。
4.全國性重大災害狀況時期:
(1)本部校安中心:除原值勤人員實施輪值外,由作業管制
組組長指派人 員實施重點值勤。
(2)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實施一級進駐,專責人員由
本部未兼業務主管之參事、督學擔任輪值,相關單位主
管應隨同進駐;幕僚人員由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指派
科長擔任輪值,必要時,得指定上校教官、資深中校或
專員代理;遇重大災情時,由專責人員代表部次長直接
指揮協調本部業管署、司、處主管另指派科長以上層級
人員視災情嚴重程度之需要輪值或同時進駐擔任幕僚。
(三)值勤規定:本部校安中心值勤規定區分為一般值勤規定及重點
值勤規定,其 作業內容如附件三。
七、校安事件通報之處理:
(一)本部校安中心值勤人員接獲通報電話時,應先確認消息之真偽
,並依校安通報表格式將通報內容記錄於校安中心值勤紀錄簿
。
(二)本部校安中心值勤人員接獲各級學校、單位及館所回報無法以
網路實施通報時,應要求以電話傳真通報表方式完成通報。
(三)本部校安中心值勤人員接獲各級學校、單位及館所之協助救災
通報時,應即協助聯絡相關救難單位支援,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開設時,通知本部進駐人員,向有關單位提出救災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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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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