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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檢送「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第6條條文勘誤表及第6條條文對照勘誤表各1份

主管機關: 教育部
發布機關: 教育部
發布日期: 110.11.08
發布字號: 臺教高(五)字第 1100149389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
容:
第 6 條     
本部遴選學術獎得獎人之程序如下:
一、依學術領域設置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數學及自然科學、生物及醫
  農科學、工程及應用科學五類科,分別組成審議小組,聘請聲望卓著
  之學者、專家九人至十一人擔任委員,並由本部學術審議會(以下簡
  稱學審會)之工作小組指定召集人。
二、審議小組就推薦案件學術研究及教學表現詳細審閱並充分討論後,進
  行初審。
三、初審通過者由審議小組將每一被推薦人之相關資料,分別送請學者、
  專家三人或四人評審後,再由審議小組進行複審,並向工作小組推薦
  學術獎候選人。
四、工作小組應就前款被推薦學術獎候選人各項審查結果審議後,擬具學
  術獎候選人名單,提請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
五、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結果,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
  依下列規定之一通過,並依得票數高低遴選講座主持人:
  (一)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二)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且被推薦學術獎候選人所屬類科委員
     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經該類科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
六、遴選之學術獎得獎人數未足額時,經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二分之一以
  上之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得繼續進行投票一次;其投
  票結果仍未達前款所定同意數者,該部分之名額從缺。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