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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函:修正「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計畫管理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家教育研究院
發布機關: 國家教育研究院
發布日期: 110.12.29
發布字號: 教研秘字第 1101801309 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計畫管理作業要點
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研究主軸,辦理研究計畫審
  查與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以本院年度預算執行之研究計畫。

三、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如下:
  (一)本院院長、副院長、借調及聘任研究人員。
  (二)院內外具博士學位之人員。
  (三)經本院審核通過之院內外人員。

四、研究計畫型別分為下列三類:
  (一)個別型研究計畫:由計畫主持人依本院研究主軸研提之計畫,
     計畫主持人需由院內人員擔任。  
  (二)單一整合型研究計畫:由計畫主持人與共同主持人,依本院研
     究主軸組成研究群合作進行之單一計畫,並敘明共同主持人計
     畫分工;其中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至少1位為院內人員。
  (三)整合型研究計畫:包含總計畫及子計畫,由總計畫主持人依本
     院研究主軸組成研究群,研提之計畫;其中總計畫主持人或子
     計畫主持人至少1位為院內人員。

五、研究計畫編列經費原則如下:
  (一)研究人力費:
     1.研究主持費:研究計畫如由院外人員擔任計畫主持人,本院
      對於實際執行計畫與撰寫成果者得核給研究主持費。核給金
      額如下:
      (1) 整合型研究計畫之總計畫主持人(應主持一項子計畫)
        得支領每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2) 整合型研究計畫之子計畫主持人得支領每月新臺幣一萬
        元。
      (3) 單一整合型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得支領每月新臺幣一
        萬元。
     2.共同主持費:單一整合型研究計畫如由院外人員擔任共同主
      持人,得支領每月新臺幣八千元。
     3.兼任助理工作酬金:研究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得編列兼
      任助理工作酬金每月新臺幣六千元至八千元。
     4.臨時工資:依工作性質按日或按時核實支給。
  (二)其他業務費:含出席費、旅運費、耗材、物品、雜支及其他相
     關費用。
  (三)研究設備費:
     1.執行研究計畫所需各項設備費用,應預先籌編於本院年度單
      位預算內。
     2.資訊軟硬體或系統建置,需編列於計畫經費內,由本院資訊
      推動小組納入整體規劃並統一採購;如遇特殊需求,由資訊
      推動小組協助計畫所屬單位辦理採購。
     3.研究圖書納入圖書館採購規劃,不編列於計畫經費內。
     4.特殊情形經審查通過或專案核定,不在此限。

六、計畫主持人應依公告之時程及格式,提交研究計畫等相關文件。

七、研究計畫申請及申覆機制:
  (一)研究計畫申請相關原則,由綜合規劃室訂定之。
  (二)研究計畫經審查通過或專案核定後,始得辦理立案。研究計畫
     經立案者,不得辦理展延。因特殊情形,得以專簽辦理展延。
  (三)研究計畫申請書審查結果如不通過者,得就下列方式辦理:
     1.申覆:計畫主持人得於接獲研究計畫申請書審查結果後15天
      內敘明理由向綜合規劃室提出申覆後,簽辦召開申覆會議,
      其決議經奉核後個別通知維持或變更原審查結果,每案以一
      次為限。
     2.再申請:計畫主持人得於接獲審查結果後2個月內,依本院研
      究計畫申請原則再次提出研究計畫申請,再申請每年度一人
      以一次為限;如再申請審查結果為不通過者,得以本款第一
      目之申覆方式辦理。

八、研究計畫管考機制:
  (一)研究計畫立案後,應於一個月內在「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 
     登錄研究計畫基本資料。
  (二)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因故未能執行計畫者,須辦理計畫撤
     案、中止、暫停執行、更換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
  (三)研究計畫經立案後,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但因政策變更或
     指示之情形,並於執行期間內檢具相關資料專案簽准者,不在
     此限。
  (四)計畫主持人應於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至「政府研究資
     訊系統」線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電子檔。
  (五)本院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於研究計畫之構想、執行或成果
     呈現階段,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另依「國家教育研究院
     研究人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辦理。

九、本院研究計畫研究成果審查由綜合規劃室訂定審查相關程序。

十、 研究計畫成果運用:
  (一)研究計畫成果報告(含執行摘要、對策提要等),除經院核判
     為機敏性外,均由綜合規劃室依程序對外公開。
  (二)研究人員之各類學術發表,如係由本院研究計畫改寫或運用其
     資料完成者,應於各該文稿註記本院研究計畫編號及名稱等相
     關資料。
  (三)研究計畫成果報告公開後如需抽換或變更,應由計畫主持人簽
     辦說明原因並提供修正內容對照,經核定後辦理;如有必要,
     得送請學者專家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