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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修正「教育部駐外人員任用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教育部
發布機關: 教育部
發布日期: 111.01.03
發布字號: 臺教人(二)字第 1100169210 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教育部駐外人員任用要點
容:
五、為因應駐外業務特殊需要,下列駐外人員得不受第三點資格之限制:
  (一)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且具處理港澳事務經驗或專長者,經部
     長核定後派赴港澳。
  (二)曾任或現任本部司長、所屬機關(構)首長,且具有公務人員任
     用資格者,經部長核定後派赴本部駐外機構。
  (三)依本部組織法第六條規定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擔任
     本部駐外教育單位主管職務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經調派回本部後,原則上應調整為本部組織
  法及職員陞遷序列表所定同一序列之職務。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派赴駐外機構者,其輪調準用第六點規定。
    第一項第三款人員須經面談後,再提審議小組審議通過,每次聘任期
  間不得超過三年,期滿得再行借調。借調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六年。

十四、調回本部服務人員,得依業務需要分派本部各單位或商調至所屬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青年署及館所,並得調整為本部組織法
   及職員陞遷序列表所定同一序列之職務。
   前項回本部人員,如因職等不相當無法派任,則不予分派。
   回本部人員如未獲各單位補實調派駐外人員之遺缺時,得經本部專
   案會議討論後,由部長核定。
   第一項人員得依第六點規定提出輪調申請,並視駐外職務出缺情形
   ,依第四點規定改任駐外人員。

十六、本部得視業務需要,由本部及本部所屬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
   、青年署及館所擔任薦任以上職務滿二年且具相當外語能力者,參
   加本部儲備駐外人員甄選。
   前項所稱具相當外語能力之基準,由本部審議小組決定之。

十七、前點甄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面試(包括外語口試),資格審查通
   過者,始得參加面試。
   本部審議小組進行面試時,如有必要,得邀請其他具外語專長人員
   協助進行外語面試。
   本部審議小組應考量申請人之面試表現及工作績效,擇優錄取為儲
   備駐外人員。
   前項錄取基準,由本部審議小組決定之。
   經甄選錄取為儲備駐外人員,得依第六點規定申請輪調,同時檢附
   原服務單位主管同意所遺職缺由回任人員優先補實之書面證明;儲
   備駐外人員三年內未申請外派者,第四年起須重新取得儲備駐外人
   員資格。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