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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修正「教育部公費留學審議會設置要點」第五點及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教育部 |
發布機關: |
教育部 |
發布日期: |
110.11.10 |
發布字號: |
臺教文(三)字第 1100147589 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教育部公費留學審議會設置要點 |
內容: |
五、本會置委員二十人至二十五人,由本部政務次長擔任召集人,並主持
會議,本部政務次長一人、行政院教育科學文化處處長、本部國際及
兩岸教育司司長為當然委員,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
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七、本會置諮詢委員五十人至六十人,由本部依相關專業類別,聘請於專
業領域著有聲譽之專家學者及企業代表擔任,提供公費留學制度之諮
詢及建議意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諮詢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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