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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約用人員敘獎案件,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部約用人員敘獎案件應簽會人事處,提送本部約用人員人事審議小
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奉部長核可後,以部函發布。
三、本部約用人員之敘獎,比照本部職員獎懲要點敘獎基準,並應符合下
列原則:
(一)大型會議及活動敘獎主辦單位以承辦人為原則,相關配合單位人
員以一人為限。但活動當日支援協助者,不予敘獎。
(二)考量主政或自行辦理與委託機關學校辦理或配合其他機關提供行
政協助之考試、甄選(選舉)、會議、典禮、研習訓練或活動等
,相關督導與承辦人員之功勞績實有差異,其辦理有功人員之敘
獎人數與敘獎額度應有區別,各單位提報敘獎案件為委託機關學
校辦理或配合其他機關提供行政協助者,其敘獎人數與敘獎額度
應予調降。
(三)同一事項,過程中不予敘獎,應俟全案完成後,視實際績效敘獎。
(四)例行性業務,不予敘獎。但屬創新作法、具特殊績效者,得視其
貢獻程度予以敘獎。
(五)重大交辦案件圓滿完成者。
四、各單位提報之敘獎案件,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簽奉督導次長核准後,
由人事處逕予發布獎勵函,免提審議小組審議:
(一)由人事處參考往例或類似個案初審,初審結果個人依其敘獎具體
事實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以下。
(二)各單位依本部自行訂定之行政規則提報之敘獎案件。
(三)自其他公立機關(構)學校離職轉任本部或本部約用人員調任部
內其他單位新職務後,經前職機關(構)學校(單位)來函(簽
案)建議敘獎案件,其建議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以下。
(四)代理他人職務期間達一個月(四週)以上,負責盡職,成績優良
,應予敘獎。代理期間一個月至三個月者核予嘉獎一次,四個月
以上未滿六個月者核予嘉獎二次,六個月以上,核予記功一次之
獎勵。
依前項規定發布之獎勵函,應於發布後提報審議小組確認;審議小組
不同意時,應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五、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本部各單位當年度單位敘獎總額度(嘉獎
次數)等於單位上一年度績效考核結果乘以單位總人數(當年度一月
ㄧ日約用人員配置人數),並由單位主管依同仁工作表現與具體績效
,於年度敘獎總額度內提報人員獎勵:
(一)上一年度績效考核排名前三名之單位:單位總人數乘以每人嘉獎
二點一次之額度,為單位當年度敘獎總額度(小數點四捨五入)。
(二)上一年度績效考核排名第四名至第六名之單位:單位總人數乘以
每人嘉獎一點九次之額度,為單位當年度敘獎總額度(小數點四
捨五入)。
(三)上一年度績效考核排名第七名至第九名之單位:單位總人數乘以
每人嘉獎一點七次之額度,為單位當年度敘獎總額度(小數點四
捨五入)。
(四)上一年度績效考核排名第十名至第十二名之單位:單位總人數乘
以每人嘉獎一點六次之額度,為單位當年度敘獎總額度(小數點
四捨五入)。
(五)上一年度績效考核排名第十三名至第十五名之單位:單位總人數
乘以每人嘉獎一點五次之額度,為單位當年度敘獎總額度(小數
點四捨五入)。
(六)上一年度績效考核排名第十六名以後之單位:單位總人數乘以每
人嘉獎一點三次之額度,為單位當年度敘獎總額度(小數點四捨
五入)。
六、各單位提報之敘獎案件,符合下列情形者,不列入單位年度敘獎總額
度計算:
(一)自其他公立機關(構)學校離職轉任本部服務之約用人員,經前
職機關(構)學校來函建議敘獎案件。
(二)本部參加各類比賽或競賽,經評核成績優異,及執行上級機關臨
時交辦業務或配合政策執行跨單位之重要業務,圓滿達成任務,
並提經審議小組審議通過之敘獎案件。
(三)本部部長、次長主動指示予以敘獎且裁示不列入單位年度敘獎總
額度,及提報敘獎案件經行政院明定敘獎人數與敘獎額度者。
本部約用人員調任部內其他單位新職務後,經提報建議就原職任內優
良表現予以敘獎,其敘獎額度應列入原職單位年度敘獎總額度計算。
七、本原則提報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奉部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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