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激勵職員工作士氣,提升行政效
率,以達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參照教育部職員獎懲要點之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職員執行本院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二)對主辦(管)業務提供改進意見,經採行者。
(三)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者。
(四)辦理各項業務或會議,計畫周詳,聯繫協調得宜,表現優異者。
(五)代理他人職務期間連續達一個月(四週)以上,未滿六個月,負責
盡職,成績優良者。
(六)奉派參加各項比(競)賽、活動,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者。
(七)從事研究發展,經審定為成績優良者。
(八)拒收餽贈,經查明屬實者。
(九)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依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
績效優良者。
(十)依規定超時加班,因公務需要逾法定補休期限未能補休及機關預算
不足未支領加班費者。
(十一)其他優良行為或事蹟,足資獎勵者。
三、本院職員執行本院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研擬法令規章或重要計畫,經採納實施,著有績效者。
(二)對主辦(管)業務提出具體改進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三)對主辦(管)業務之推展,主動積極,負責盡職,確具成效者。
(四)研擬專案業務,提出改革具體方案,經採行實施具有價值者。
(五)執行上級交辦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者。
(六)從事研究發展,對促進業務改革,有具體績效者。
(七)主辦國際性或全國性會議,策劃周詳,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者。
(八)處理緊急任務或偶發事件迅速圓滿完成,著有績效者。
(九)檢舉或協助偵破重大違法舞弊案件者。
(十)拒收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其優良事蹟足為表率者。
(十一)代理他人職務期間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十二)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依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
,績效優良且有具體貢獻者。
(十三)其他重大功績,足資表率者。
四、本院職員執行本院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怠忽職守,敷衍塞責,情節輕微者。
(二)對主辦(管)業務及交辦事項無故延誤或疏漏舛錯,情節輕微者。
(三)對承辦業務處理不當、疏於協調配合或藉故推諉,發生不良影響者。
(四)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致影響業務推展,情節輕微者。
(五)對公物未盡善良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情節輕
微者。
(六)言行不檢,有損機關或公務員聲譽,情節輕微者。
(七)辦理資通安全事項,未依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
懲辦法,績效不良者。
(八)有酒後駕車及其他相關違規情事,依行政院訂頒之公務人員酒後駕
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及相關規定應予懲處者。
(九)其他違反公務員法令或本院行政規章規定事項,情節輕微者。
五、本院職員執行本院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貽誤公務者。
(二)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品行不端,有損機關聲譽或公務人員形象者。
(三)無故違抗長官命令或指揮,影響公務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四)對主辦(管)業務或交辦事項無故延誤時效,致造成不良後果,情
節較重者。
(五)洩漏公務機密,情況尚非嚴重,但已引起處理困難者。
(六)誣控濫告長官、同事,經查屬實,情節尚非重大者。
(七)對公物未盡善良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情節較
重者。
(八)對屬員督導考核不周,致造成不良後果,情節較重者。
(九)冒名簽到(退)或刷卡,經查屬實者。
(十)曠職繼續逾一日未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逾二日未達五日者。
(十一)辦理資通安全事項,未依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
法,績效不良且情節重大者。
(十二)有酒後駕車、酒後駕車肇事及其他相關違規情事,嚴重損害本院
聲譽情節重大,依行政院訂頒之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
建議處理原則及相關規定應予懲處者。
(十三)其他違反公務員法令或本院行政規章規定事項,情節較重者。
六、本要點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規定,應視其情節,核予一次
或二次之獎懲。
七、本院職員工作表現之獎懲,得由院長、副院長交議或各單位主管主動
提出,經考績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辦理。
八、各單位對職員擬予懲處時,應由人事室事先通知當事人限期提出書面
申辯,以併同核議。
前項限期,自當事人接獲通知之次日起算,最多以十日為限。
九、本院研究人員、約聘僱人員、專任約用人員之獎懲,比照本要點之規
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