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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修正「大專校院講師以上教師採計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原則」第2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教育部
發文機關: 教育部
發文日期: 103.10.27
發文字號: 臺教人(二)字第1030132186B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生效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法規名稱: 大專校院講師以上教師採計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原則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