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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廢止103年2月1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12497A號令修正發布之「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國文、歷史、地理、公民與社會課程綱要,並自105學年度起回復實施97年1月24日台中(一)字第0970011604B號令修正發布之「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地理課程綱要及公民與社會課程綱要、100年5月27日臺中(三)字第1000088923B號令修正發布之「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歷史課程綱要、100年7月14日臺中(三)字第1000114161B號令修正發布之「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國文課程綱要

主管機關: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發文機關: 教育部
發文日期: 105.05.31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60672B號 令
異動性質: 廢止
廢止狀態: 自公(發)布日廢止
法規名稱: 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