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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家教育研究人員升等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九年之升等申請案開始適用

主管機關: 教育部
發文機關: 國家教育研究院
發文日期: 108.10.02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1081800708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國家教育研究人員升等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九年之升等申請案開始適用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升等作業要點
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研究水準,保障研究人員工
  作權益,特訂定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升等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
  要點)。本院研究人員之升等,除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專科以上學
  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本院研究人員評審會運作要點等相關規定外,
  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之研究人員,係指本院編制表所列職稱為研究員、副研究
  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等人員。

三、研究人員升等案件由中心研究人員評審會(以下簡稱中心研評會)及
  本院研究人員評審會(以下簡稱院研評會)審議。

四、本院研究助理升等為助理研究員者,應通過最近一次研究人員評鑑,
  且具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曾任研究助理或相當研究助理等級人員三年以上且在本院服務滿一
   年,研究與服務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但八十六年三月二十
   一日以前進用者,其曾任研究助理或相當等級人員年資須四年以上
   。
 (二)於本院服務滿一年,研究與服務成績優良,並取得博士學位,且有
   專門著作者。但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前進用者,僅須取得碩士
   學位。
 (三)於本院服務滿一年,並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
   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研究與服務
   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五、本院助理研究員升等為副研究員者,應通過最近一次研究人員評鑑,
  且具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曾任助理研究員或相當助理研究員等級人員三年以上且在本院服務
   滿一年,研究與服務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於本院服務滿一年,研究與服務成績優良,並取得博士學位,且有
   專門著作者。但僅適用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前進用者。
 (三)於本院服務滿一年,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
   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
   者。

六、本院副研究員升等為研究員,應通過最近一次研究人員評鑑,且具有
  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曾任副研究員或相當副研究員等級人員三年以上且在本院服務滿一
   年,研究與服務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二)於本院服務滿一年,且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
   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
   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七、本院研究人員申請升等之服務年資計算,以經歷證件所記載之起資年
  月推算至申請升等之月份為止。研究人員經核准全時進修或研究者,
  於申請升等時,其全時進修或研究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惟核准
  留職停薪、借調院外服務期間之年資,則不予採計。
  中心研評會及院研評會委員於討論其本人升等案件時,應自行迴避。

八、本要點第四點至第六點所定專門著作,除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
  格審定辦法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由申請升等人員自取得前一等級研究人員資格後,由本院通過之研
   究計畫技術報告或以其研究成果改寫出版、發表之著作或其他學術
   著作中,擇定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
   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
 (二)代表作之著作形式及類型如下:
  1.著作形式:應為獨著、合著第一作者、通訊作者(須檢附合著人證
   明)。
  2.著作類型:
   (1) 本院研究計畫技術報告,且由申請升等人員擔任計畫主持人,
     每件20,000字為原則,並應符合第九點規定。
   (2) 符合以上條件,改寫之期刊論文、專書或專書章節等。
 (三)參考作之著作形式、類型及初審標準如下:
  1.著作形式:以獨著或合著之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為原則。
  2.著作類型:
   (1) 本院研究計畫技術報告,且由申請升等人員擔任計畫主持人或
     共同主持人,每件20,000字為原則,並應符合第九點規定。
   (2) 符合以上條件,改寫之期刊論文、專書或專書章節等。
   (3) 其他非屬院內研究計畫技術報告或以其研究成果改寫之期刊論
     文、專書或專書章節等之學術著作至多1件。
  前項以本院通過之研究計畫產出之技術報告,或以其研究成果改寫之
  期刊論文、專書或專書章節等,僅得擇一列入專門著作送審。

九、依前點送審之技術報告書面內容,參照學術研究報告規範撰寫,內容
  應包含(但不限於)研發理念、學理基礎、主題內容、方法技巧、成
  果貢獻等項目,或其他依研究主題特性而自訂適合呈現研究貢獻的獨
  特見解之撰寫項次。

十、凡合於第四點至第六點規定之申請升等人員應於每年三月、九月底前
  提出申請。中心於每年四月、十月召開中心研評會審查。通過者,送
  院研評會審查。人事室於每年五月、十一月召開院研評會審查。

十一、申請升等人員應繳交表件如下:
  (一)研究人員升等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研究人員資格審查履歷表一份(如附表二)。
  (三)學歷證明(以學位送審者):學位證書或同等學歷證書,國外學
    歷應依教育部規定辦理查證或查驗。
  (四)著作:先繳送一份,院內審查時再繳交一式五份,應符合本要點
    第八點、第九點規定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相關規定
    ,並檢附審查證明文件。
  (五)著作、作品審查迴避參考名單(如附表三)。
  (六)合著人證明(如附表四)。

十二、本院研究人員升等審查程序如下:
  (一)院內審查:
   1.本院研究人員升等評審項目及基本門檻如下:
    (1) 研究及發表:所送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符合本要點第八點或
      第九點規定。
    (2) 行政及服務:最近三年度,均通過研究人員行政服務績效考
      評。
   2.初評:由本院中心研評會進行審查是否達前目規定之基本門檻。
    通過者,始可送院研評會複評。未通過者,單位應以書面通知申
    請升等人員審查結果,並敘明不通過理由。
   3.複評:凡通過中心研評會審查者,送院研評會審查,通過者始可
    辦理院外審查。如未通過院研評會複評者,則不送院外審查,人
    事室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升等人員審查結果。
  (二)院外審查:
   1.升等研究員者,凡通過院內審查,其著作由本院密送院外具備教
    授資格之學者、專家(以下簡稱外審委員)三人審查,其中至少
    二位審查人皆給予及格者(七十分為及格),始達通過門檻,並
    提院研評會審議。
   2.升等副研究員(含)以下者,凡通過院內審查,其著作由本院密
    送外審委員五人審查,其中至少四位審查人皆給予及格者(七十
    分為及格),始達通過門檻,並提院研評會審議。
   3.外審委員由擬升等人員所屬中心研評會委員提供審查人名單,經
    中心主任推薦後,由人事室簽請院長參酌推薦名單後,決定人選
    送請審查。院外審查之評分項目及標準,依據本院研究人員以著
    作送審審查意見表(如附表五)或研究人員以技術報告送審審查
    意見表(如附表六)辦理。
  (三)院研評會審議:
   1.院外審查結果由人事室提院研評會審議。
   2.院研評會對於外審委員就研究成果之專業審查意見,除能提出具
    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
    ,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不得僅以投票方式作成表決。
   3.院研評會認為個別外審委員之意見與評分有明顯歧異、審查意見
    過於簡略無法判斷或有其他明顯重大瑕疵等疑義時,得經出席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就該有疑義之審查意見退請原審查人再確
    認。
   4.經審議通過者,依第四款規定報教育部;未通過者由人事室以書
    面通知申請人審議結果。
  (四)報教育部:
   1.升等研究員者,凡通過院研評會審議,由本院陳報教育部複審。
    教育部審查結果,人事室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升等人員。
   2.升等副研究員(含)以下者,凡通過院研評會審議,由本院陳報
    教育部核定。教育部審查結果,人事室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升等人
    員。

十三、本院辦理研究人員升等之評審過程及評審意見,除依規定提供申請
   升等人員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外,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
   之公正性。

十四、本院於受理升等案件審查期間,發現申請升等人員有專科以上學校
   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所訂定情事,另依本院研究人
   員違反送審研究人員資格規定處理要點辦理。

十五、本院研究人員對升等結果不服者,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辦
   理。

十六、本要點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日公布之修正規定,應自一百
   一十年九月之升等申請案開始適用。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