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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6:38

修正「本國語文教育推動會設置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教育部
發文機關: 教育部
發文日期: 109.02.05
發文字號: 臺教社(四)字第 1090005508 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本國語文教育推動會設置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本國語文教育推動會設置要點
容: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部長指定委員擔任;國家教育研究院院長、本
  部主任秘書以上人員至少一人、終身教育司司長及本國語文領域顧問
  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國語文教育相關領域學者專家。
(二)具本國語文教育相關領域實務經驗者。
(三)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等與本國語文教育有關機關
   之代表。
  本會委員單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百分之四十以上。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