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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7:07

教育部函:修正「國家教育研究院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第9點,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家教育研究院
發布機關: 國家教育研究院
發布日期: 109.11.13
發布字號: 教研秘字第1091800954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容:
九、績效評核:
(一)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一款進用之臨時人員:
  1.僱用期間未滿一年者,不予考核。
  2.依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經專案報經勞工局核備者,僱用期滿一年,予以考核,
    由各用人單位於聘期屆滿前2個月進行績效評核。

(二)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二款進用之臨時人員:
  1.至該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服務滿一年(含職務代理人年資)者,予以考核(未滿一年者,不予
    考核),由各用人單位於每年十月進行年度績效評核。

  2.命題專員績效評核時間及程序由用人單位另訂之。
(三)績效評核結果如下:
  1.甲等:續僱晉級,晉薪點一級,以晉至該職務最高薪點為止。
  2.乙等:續僱留原薪級。
  3.丙等:不續僱。
(四)績效評核由各單位主管於就所屬專任臨時人員填寫之「年度績效評核表」(如附表3)予以考評
    ,各單位考評結果送人事室彙整後依程序簽核。但單位考評結果為不續僱、或院長對單位考評
    結果有意見時,應交付績效評核小組審議。

    命題專員、傳達設計專員考評內容及方式,由用人單位另訂之。
(五)臨時人員連續三年績效評核結果為乙等,得向本院提出申訴,交付本院績效評核小組審議。
(六)本院績效評核小組置委員十五人,除本院人事主管為當然委員及專任臨時人員票選委員七人外
    ,餘由本院首長就本院單位主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
    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

    績效評核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