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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列管計畫範圍:
(一)當年度可支用預算(包括當年度預算、特別預算、追加預算、奉准
先行辦理預算及以前年度保留款)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重大公共
建設計畫。
(二)以前年度依據公共建設推動會報列管而本年度繼續執行之延續性計
畫及其所屬工程標案。
(三)其他經陳報奉核之專案計畫。
五、預算編列及執行:
(一)新興計畫核定後,本部主管業務單位應立即控管工程規劃設計及發
包期程;其已達第三點第一款規定之計畫,應將相關訊息通知管考
單位。
(二)工程預算編列期程:
1.新興計畫:計畫構想書核定後,始得編列次年度預算。
2.延續性計畫:本部主管業務單位編列列管計畫之年度預算應參酌
該計畫前一年度之執行情形,覈實編列預算。
(三)列管計畫預算執行,以執行全年度百分之九十為目標;其未能依照
目標執行者,本部主管業務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應審慎檢討原因,
並研擬解決對策。
(四)列管計畫年度各月預算分配數,本部所屬機關學校應依工程進度及
付款期程覈實分配,本部主管業務單位應確實審核。
(五)基於政策考量核定之計畫,經評估本部所屬機關學校可執行能量,
並陳報奉核後,其工程預算編列不受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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