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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4:11

教育部函:修正「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管考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教育部
發布機關: 教育部
發布日期: 110.01.20
發布字號: 臺教秘(二)字第1090182529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管考作業要點
容:
三、列管計畫範圍:
(一)當年度可支用預算(包括當年度預算、特別預算、追加預算、奉准
   先行辦理預算及以前年度保留款)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重大公共
   建設計畫。
(二)以前年度依據公共建設推動會報列管而本年度繼續執行之延續性計
   畫及其所屬工程標案。
(三)其他經陳報奉核之專案計畫。

五、預算編列及執行:
(一)新興計畫核定後,本部主管業務單位應立即控管工程規劃設計及發
   包期程;其已達第三點第一款規定之計畫,應將相關訊息通知管考
   單位。
(二)工程預算編列期程:
   1.新興計畫:計畫構想書核定後,始得編列次年度預算。
   2.延續性計畫:本部主管業務單位編列列管計畫之年度預算應參酌
    該計畫前一年度之執行情形,覈實編列預算。
(三)列管計畫預算執行,以執行全年度百分之九十為目標;其未能依照
   目標執行者,本部主管業務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應審慎檢討原因,
   並研擬解決對策。
(四)列管計畫年度各月預算分配數,本部所屬機關學校應依工程進度及
   付款期程覈實分配,本部主管業務單位應確實審核。
(五)基於政策考量核定之計畫,經評估本部所屬機關學校可執行能量,
   並陳報奉核後,其工程預算編列不受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