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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8:37

教育部函:修正「教育部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第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教育部
發布機關: 教育部
發布日期: 110.10.07
發布字號: 臺教綜(三)字第 1100136792 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教育部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
容:
四、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惟仍應予以登記,以
  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經
    單位副主管層級以上人員核定。
  (三)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
    關陳情。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