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8:37
現在位置:
最新訊息
最新訊息內容
友善列印
教育部函:修正「教育部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第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教育部
發布機關:
教育部
發布日期:
110.10.07
發布字號:
臺教綜(三)字第 1100136792 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教育部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
內
容:
四、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惟仍應予以登記,以
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經
單位副主管層級以上人員核定。
(三)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
關陳情。
立法理由:
1101007第四點修正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附件一 教育部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圖.pdf
附件二 教育部電話、語音、親至本部陳情案件紀錄表.pdf
附件三 人民親至教育部陳情之處理流程.pdf
附件四 教育部部長民意信箱滿意度調查機制及流程.pdf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