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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4:49

教育部函:修正「教育部國會聯絡小組設置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教育部
發布機關: 教育部
發布日期: 111.05.10
發布字號: 臺教聯字第 1117500036 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會聯絡小組設置要點
容: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政務次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
    主任秘書兼任;其餘成員如下:
(一) 國會協同聯絡人:由本部所屬司、處及署(以下簡稱各單位)副主管兼任。
(二) 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定本部簡任人員兼任。
(三) 副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定本部簡任人員或由綜合規劃司新聞及國會聯絡科之科長兼任。
(四) 國會聯絡人員:由綜合規劃司新聞及國會聯絡科之科長及相關人員擔任。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