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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八日教育部臺教綜(三)字第 1112100848 號函修正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7點:為利政府出版品推廣,合理訂定售價,增訂得將 「行銷推廣」成本納入售價訂定之考量因素。
(二)第12點:因「流通利用」屬以物件流通之概念,而著作權應以授權利用概念,如重製權、編輯權、公開傳輸權及散布權等,爰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13點:增訂本部各單位辦理政府出版品之保存、淘汰作業之規定及方式(銷毀或轉贈圖書館、民間團體),以利妥為 管理政府出版品之庫存。
(四)第14點:為促進資源有效利用,增訂本部各單位確認展售 門市所送汰舊清冊之回覆期限,以利綜規司提供展售門市辦理政府出版品退還、轉贈及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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