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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4:07

訂定「國家教育研究院策略溝通辦公室設置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教育部
發文機關: 國家教育研究院
發文日期: 108.09.19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 1081800668 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國家教育研究院策略溝通辦公室設置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策略溝通辦公室設置要點
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營造整體形象識別、有效溝通政
  策訊息、傳達重要研發成果,以拓展本院的社會影響力,特成立「策
  略溝通辦公室」(Office of Strategic Communications,以下簡稱
  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公室之任務如下:
(一)規範本院識別系統,包含字體、圖標、色彩等,以及整體配置原則
   。
(二)撰寫議題文案、平面設計、影像編輯等專業諮詢或協助。
(三)結合本院出版品、文宣海報、電子報、網站等媒介,以及新聞與社
   群媒體等平臺,發揮傳達溝通之綜效。
(四)整合本院各單位特色業務內容與專業資源,策劃符合本院特性的故
   事與議題,精準傳達本院致力教育研究、研習與服務的智庫形象。

三、本辦公室置召集人一人,由院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行政副院
  長兼任之;執行秘書一名,由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主任兼任之。
  前項行政業務及經費,由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辦理。

四、本辦公室因業務需要,得聘僱具文字編輯、美術設計與媒體動畫等傳
  達設計專業人員。人員之進用,依本院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辦公室得視實際運作聘請學者專家擔任諮詢委員,並得邀請有關人
  士出列席相關會議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院外人員出席會議得依本
  院相關規定支給費用。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