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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03:43

訂定「教育機構資安審議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教育部
發文機關: 教育部
發文日期: 108.10.23
發文字號: 臺教資(四)字第1080155021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教育機構資安審議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教育機構資安審議會設置要點
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教育機構資訊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制
  ,並提升教育機構之資安防護與個人資料管理能力,特設「教育機構
  資安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教育機構資安驗證中心(以下簡稱驗證中心)驗證結果審查意
   見,複核驗證決定授予或撤銷案件、及申訴事項。
(二)審議驗證中心組織運作要點、教育機構驗證作業手冊及其他有關驗
   證制度規範。
(三)審議驗證中心稽核人員考核結果,複核晉升調降決定。

三、本會置委員四人至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
  司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國內資訊安全領域之專家學者聘兼
  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進
  退。
  前項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為專家學者者,由召
  集人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會視業務需求召開會議或與驗證中心審查委員召開聯席會議。上開
  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選產
  生。
  本會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六、教育機構資安驗證中心所提交之驗證申請案、追查稽核案、稽核人員
  晉升決定等複核作業,得採用書面審查方式辦理。
  前項書面審查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書面同意,始為通過;如有爭議
  案件應召開會議討論。

七、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辦理。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